(吉隆坡21日讯)早前被前四大酋长拥护为第12任森州最高统治者的端姑纳扎鲁丁,其代表律师恩米鲁沙里夫丁指出,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慕里兹殿下,无权在未获州务大臣建议的情况下,撤销10名州行政议员的委任。
以第12任森州最高统治者端姑纳扎鲁丁、森州四大酋长、淡边东姑勿刹的代表律师身份恩米鲁沙里夫丁今日在文告中表示,根据《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UUTKNS)第二部分,统治者在行政事务上的权力,原则上须依据州务大臣及州行议员的建议行使。
他指出,《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38(5)条文有关州行政议员任期的权力,不能单独解读,而应与第38(4)、40(1)及40(2)条文一并诠释。
“基本上,统治者在行政事务(《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二部分)上的权力,须依据州务大臣及州行政议员的建议行使。”
他表示,第38(4)条文也必须纳入考量,因为该条文涉及州务大臣失去州议会多数州议员信任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州务大臣必须提呈整个州行政议会的辞呈,除非统治者应其要求解散州议会。
“第38(5)条文赋予统治者决定州行政议员任期是否继续获御准的权力,只能依据州务大臣的建议或要求行使,并且仅适用于州务大臣尚未失去多数支持,或尚未如第38(4)条文所述辞职的情况。”
恩米鲁沙里夫丁补充,若出现第38(4)条文所规定的情况,统治者便不能援引第38(5)条文,因为州行政议员的职位将随著州务大臣职位终止而一并终止。
“如果出现第38(4)条文所述情况,统治者便不能援引第38(5)条文,因为行政议员将与州务大臣一同卸任。”
“只要州务大臣仍在任,州行政议员的去留就应根据州务大臣的建议决定,这与第40(1)条文一致。”
他也主张,统治者在行政事务上的酌情权,仅限于第40(2)条文所规定的事项,而在没有州务大臣建议的情况下撤销州行政议员的委任,并不属于上述酌情权范围。
“如果在没有州务大臣建议的情况下撤销州行政议员的委任,从法律角度而言,此举属失当、不符合宪法,且不具法律效力。”
昨晚,端姑慕里兹殿下宣布,即时撤销10名森美兰州行政议员阵容的委任。
根据森美兰王宫王室总管拿督阿兹兹莫哈末阿里发出的文告,有关决定是在基于相关州行政议员违反就职誓言后作出。
他指出,根据《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第38(5)条文,州行政议员的任期,须获得森州最高统治者御准,方能继续任职。
上述10名州行政议员已于8月7日分别宣誓就职及签署效忠宣言,随后受委加入森美兰州行政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