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巫统宣传主任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强调,国家元首的特赦权本身就是《联邦宪法》明文赋予的权力,因此不能将依法行使特赦权,形容为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她今日发文告回应希盟主席理事会昨日(18日)发表的声明时指出,法治原则毋庸置疑,任何个人、政府或机构都不能凌驾法律;但与此同时,《联邦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各方同样受到宪法约束。

她说,《联邦宪法》第42条文明文规定特赦权,其中涉及在联邦直辖区所犯的罪行,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特赦权,同时也确立特赦局运作的宪法框架。

“因此,将宪法所赋予的特赦权形容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并不恰当。”

她进一步指出,法院裁决与特赦程序属于两项不同的机制。法院负责行使司法职能,裁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及刑罚;《联邦宪法》第42条文则另外提供涉及特赦、缓刑及减刑的宪法机制。

她强调,宪法设有特赦机制,并不代表法院的裁决遭到漠视,更不意味著任何人因此获得凌驾法律的地位。

阿莎丽娜也指出,每个机构都必须在《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限内行事,因此,特赦局、总检察长及相关部长在特赦程序中扮演的角色,都应按照宪法第42条文及既定宪法程序来理解,而非以政治角度或观感作出诠释。

她说,政府此前也曾在国会表明,现有涉及特赦局的程序及相关事务,均依据《联邦宪法》及现行法律执行。

她重申,身为巫统宣传主任,其立场十分明确,即法院裁决、宪法以及宪法所规定的程序都必须受到尊重。

她补充,任何涉及一项行动是否合法、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以及程序是否恰当的疑问,都应以宪法条文、客观事实及实际采取的程序为依据,而不能仅凭政治言论作出判断。

“没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凌驾于宪法之上。”

王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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