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马青总团法律局主任兼槟城州团团长薛杰豪律师针对今日高庭就16岁女中学生叶芯嫙遭杀害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表示失望,并促请检控方认真研究高庭完整判决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上诉,让上诉庭重新审视本案涉及的法律及证据问题。

薛杰豪今日发文告指出,马青尊重司法独立,也尊重法庭依据法律及所掌握的证据作出裁决,但尊重司法并不代表不能依法寻求上诉。

“本案涉及一名年仅16岁的年轻生命,其家属所承受的伤痛是无法弥补的。因此,社会有合理期待,检控方应确保案件经过完整的司法程序,让上诉庭有机会进一步审视高庭对于精神失常抗辩的法律认定及证据评估。”

他说,高庭接纳辩方所提出的精神失常抗辩,认定被告在案发时存在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并进一步符合刑事法律上的精神失常标准,因此宣判谋杀罪名不成立,同时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文,将被告送往精神病院接受看管,等待雪州苏丹进一步发落。

薛杰豪认为,检控方有必要仔细研究高庭对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medical insanity)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legal insanity)之间关系的认定,以及相关医学证据是否足以满足刑事法律所要求的标准。

薛杰豪也促请公众厘清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即使一名未成年被告最终被裁定犯下可判处死刑的罪行,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儿童不得被判处死刑。

 因此,他要求控方提出上诉,并不是要求未成年被告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要求法庭违反儿童法令。

“我们要求的是法律得到正确适用、证据获得完整审查,以及死者家属获得应有的司法交代。”

薛杰豪进一步指出,鉴于本案涉及复杂的精神失常抗辩、医学证据及刑事法律原则,而且案件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检控方若认为有必要,可考虑根据现有法律机制,委任具有相关刑事法律及上诉经验的外聘律师(fiat counsel)协助处理本案的上诉程序。

“如果检控方认为本案需要额外的法律资源或专业协助,马青认为,外聘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参与,并不影响检控机关的独立性,反而可以确保案件获得充分的法律准备及专业处理。”

薛杰豪也表示,马青愿意在法律及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法律专业意见及协助,包括协助研究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向有关当局推荐具备相关刑事上诉经验的律师人选。

“如果有关当局认为有需要,马青法律团队愿意在不影响检控机关独立决定权的前提下,提供法律研究及专业协助。”

他强调,刑事检控权及是否提出上诉的最终决定,必须由依法具有相关权限的检控机关作出,马青并无意干预检控机关的独立裁量权。

上诉不是预设被告有罪

薛杰豪指出,控方提出上诉并不意味著预设被告有罪,而是法律制度所赋予检控方的权利,也是确保重大刑事案件能够获得更高层级司法审查的重要机制。

“司法公义必须同时保障被告与受害者。法治社会不能因为被告是未成年人,就忽略受害者同样是一名未成年人,以及其家属所面对的伤痛。”

他认为,本案既然涉及精神失常抗辩以及相关医学证据,对最终裁决具有关键影响,检控方就更应该认真研究高庭完整判决理由,并在认为存在可上诉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时,依法提出上诉。

薛杰豪因此促请控方:(1)尽快研究高庭完整书面判决及判决理由;(2)仔细检视高庭对于精神失常抗辩、医学证据及相关法律标准的认定;(3)如认为存在可争辩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应依法提出上诉,让上诉庭作出进一步裁决;(4)如有需要,考虑委任具备刑事上诉经验的外聘律师协助处理案件;以及(5)向死者家属及公众清楚交代案件下一步的法律程序。

薛杰豪表示,叶芯嫙已经无法再为自己发声,因此社会更应该确保这宗案件的法律程序走得完整,让相关证据获得充分审查,并让最终的司法裁决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马青尊重司法,但尊重司法也包括尊重法律所赋予控方的上诉权利。马青愿意在法律及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专业法律协助,并促请检控方认真考虑通过上诉程序,让上诉庭进一步审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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