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皇家调查委员会建议,在1995年朝圣基金局法令(第535号法令)下赋予朝圣事务委员会特定权限及法律地位,以加强朝圣管理治理。

皇委会在朝圣局的最终报告指出,朝圣管理是该局的主要职能,因此,应将朝圣事务委员会纳入535法令之下。

报告说,调查发现,截至2017年,已有两个负责监督朝圣事务的委员会,即朝圣咨询理事会(Majlis Penasihat Haji)及朝圣礼仪咨询委员会(Jawatankuasa Penasihat Ibadah Haji)。

报告指出,根据535号法令第11(1)条文成立的朝圣咨理会,负责向部长提供有关朝圣者福利及朝圣事务的建议,同时向朝圣局管理层提供反馈,并提出改善朝圣服务的建议。

该理事会于2018年解散,之后由负责评估及决定朝圣营运事务的朝圣事务委员会取代。

皇委会建议,由朝圣局主席担任朝圣事务委员会主席,成员包括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总监、宗教基金、伊斯兰税捐与朝圣单位(JAWHAR)总监、外交部代表、卫生部代表,以及3名由宗教事务部长委任的成员。

“委员会职责包括向部长提供朝圣政策及规划建议、讨论朝圣者福利问题、提出改善朝圣管理及服务的建议。”

此外,皇委会建议将会议运作、法定人数、决定性投票、主席委任、职位空缺、资格取消及利益披露等相关条文纳入535法令。

报告也建议,委员会成员可获得由朝圣局规定的酬金、旅费津贴及替代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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