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长拿督阿米占澄清,《2026年竞争法(修正)法案》虽允许违反竞争法的企业,可透过和解机制获得最高40%罚款折扣,但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并不会对所有案件一概采用这一折扣率。
他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为法案总结辩论时表示,折扣率的决定必须由整个委员会集体作出,而非由任何一名委员单独决定。
他说,委员会在决定折扣幅度时,也会考量案件的价值、对公众及其他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涉案企业在调查期间的配合程度。
此外,委员会也会考虑程序效率、已节省或预期可节省的资源,以及企业后续是否持续遵守法令等因素,再决定最终折扣率。
“如果我们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新加坡提供的和解折扣最高可达30%,英国最高20%,欧盟介于20%至30%,印度15%,香港50%,以及纽西兰20%。”
阿米占是在回应多名国会议员提出的疑虑时,如是指出。后者质疑最高40%的折扣幅度过大,可能导致涉嫌违反竞争法的企业最终面对的处罚过于宽松。
另一方面,阿米占解释,该法案未纳入企业并购管制制度,因为目前的首要任务是提高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的执法能力。
他说,政府决定把重点放在目前法案的修正内容,而企业并购管制制度则将留待第十三大马计划期间推动。
此外,阿米占也为该法案第64A条文下纳入吹哨者保护条款作出辩护。
他表示,尽管我国已制定《2010年吹哨者保护法令》,但该法涵盖的是刑事不当行为,无法适用于《竞争法》,因为后者所规范的是民事违规行为。
《2026年竞争法(修正)法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进行二读,旨在强化我国竞争制度、扩大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的权力,并引入新的执法、和解及上诉机制。
该法案以多数票通过二读,将于下周一进入委员会阶段辩论,届时《2026年竞争委员会(修正)法案》也将提呈国会下议院二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