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7名国会议员反对政府在检控分权的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第18条文,并要求引入跨党派国会审查机制,以确保检控官任命过程透明和独立。

7名发布联合文告的国会议员包括梳邦国会议员黄基全、和丰国会议员柯沙文、安邦国会议员罗兹雅、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李健聪、旺沙玛朱国会议员扎希尔、巴西古当国会议员哈山卡林,以及浮罗山背国会议员莫哈末巴迪亚。

黄基全今日代表在国会媒体室召开记者会表示,他们虽然欢迎政府针对早前草案所作出的部分改善,但认为现有修正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即国会未能在检控官任命过程中,扮演真正的审查与把关角色。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跨党派的国会审查程序,用于审核由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所提名的候选人,并透过公开且透明的听证会,让国会代表人民,能够严格审查候选人的能力、经验、独立性,以及最重要的诚信。”

他指出,第18条文仅规定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需“通知国会”候选人名单,并允许国会提出意见,但这种机制“不构成实质审查”,无法确保高层法职任命的透明与廉正。

“我们拒绝所提议的第18条文,该条文仅规定‘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须通知国会提名的检控官人选,国会可向该委员会提出意见(如有)’。”

“这种限于通知并允许提出意见的程序,不构成具有实质意义的国会审查监督。”

对此,7名议员提出替代方案,要求设立跨党派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听证程序,所有检控官候选人须公开接受审查直播,并就其能力、经验、独立性及诚信接受严格检视;通过听证者,需再由下议院以简单多数票表决确认任命。

他们也建议,候选人必须在提名阶段,提交经独立审计的资产申报,以避免日后出现利益冲突或诚信争议。

“国家不能承受一名拥有强大权力的高级公职人员,日后因诚信与个人财务利益问题,而受到质疑与调查。”

“我们不希望重演前大马反贪污委员会首席专员丹斯里阿占巴基的事件。”

他们也指出,检控官一职拥有包括“释放不等同无罪”(DNAA)在内的重大裁量权,因此更需要高度独立性与公信力,否则将影响司法体系的公众信任。

他们补充,昌明政府目前拥有151名国会议员,而修宪案需148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因此呼吁政府重新与反对意见者协商,以达成更具制衡的制度设计。

“作为国会议员,我们的宪政责任不是盲目支持任何提交的法案,而是谨慎审查并推动有助于更好治理的改革。我们对联邦宪法负有此责任,也对人民负有此责任。”

王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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