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旺阿末法立表示,凡涉及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在处理贪污案件上的做法,包括对涉案人士采取的任何措施,皆属其法定权限范围,他不便作出评论。

旺阿末法立今日在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出席“敦扎基系列讲座”开幕仪式后指出,这超出了他的权限,他只评论已入禀法庭的案件。

“这属于反贪会的特权范围,并且一旦案件被带上法庭,就必须依照法庭程序处理。”

“若案件进入审讯,法庭会作出相应的裁决;但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情况则不同。”

“我不确定这是否会成为一个先例、并引发某种观感,但法律确实允许反贪会这样做。司法机构无权评论反贪会的特权。”

“如果法律允许反贪会这样做,那我们不能评论反贪会的特权。他们有自己的法令,且是在依法行使法令赋予的权利,对此我无法作出评论。”

本月早前,吉隆坡地庭宣判,一名约3年前涉嫌收受5268令吉贿赂的前部门企业传讯单位主管获释。

法官苏珊娜在反贪会检控官赛万告知法庭后作出裁决,指被告诺法兹琳(45岁)已在提交求情陈情后支付罚款。

随后,媒体报导,大马贪污监督组织(MCW)主席加依斯表示,反贪会透过支付罚款来解决贪污案件的方式,可能会造成一种观感,即与廉政和滥权相关的罪行,无需经过法庭程序就能解决。

“缺乏相关资讯,可能导致外界认为贪污罪行可以透过支付一定金额就‘解决’,而无需完整审讯程序。”

他补充,公众有权知道为何一宗已被调查、已在法庭提控,并涉及《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的案件,最终却以罚款机制结案的理由。

王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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