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猝死案(SDR)并非命案的最终分类,若调查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案件分类可能会改变。
武吉安曼刑事调查部总监拿督古玛接受《每日新闻》采访时表示,警方将命案列为猝死案的指南和标准作业程序,是基于现行法律,特别是《刑事程序法典》,以及符合法律的指示。
他指出,调查人员负责收集初步证据、证人证词,并撰写初步报告,以确定案件是属于猝死案还是刑事案。
“警方将命案分类为猝死案的指南和标准作业程序是一个系统性且合法的流程。”
“《刑事程序法典》第329(2)条文阐述警方如何调查突然、可疑、意外、自杀或谋杀等命案。”
“猝死案与刑事案的区别在于现场调查的初步结果和收集到的证据。”
他表示,《刑事程序法典》第329(2)条文也阐述必须采取的行动,包括立即前往事发现场,就死因作报告,并描述尸体上可见的伤口、骨折、瘀伤和其他伤势,以及可能与死因有关迹象、物品和情况。
他说,《刑事程序法典》第329(3)条文规定,查案官在可逮捕案件中,可以使用任何特殊权力和自由裁量权,包括《刑事程序法典》第十三章以及第112条文、第113条文和第114条文的规定。
“这项权力还包括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对受调查的人员进行取证。”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犯罪迹象,例如疾病、意外或自杀等,是否存在伤势、武器、搏斗或犯罪动机的证据。”
他表示,查案官的自由裁量权固然重要,但并非绝对,因为必须以证据、调查标准作业程序和专业为依据,并且可以向上级汇报。
询及猝死案的尸检程序时,古玛表示,该程序受法律规范,并非随意进行。
他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330条文至第335条文授权查案官、推事或检察官下令尸检。
“《刑事程序法典》第330条文规定,如果查案官有理由怀疑死亡是突然、异常的、由暴力造成的,或被认为是由非法行为造成的,则必须将尸体送往最近的政府医院,由政府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尸检。”
“《刑事程序法典》第335条文授权推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下令尸检,包括开棺验尸。”
他补充,《刑事程序法典》第339条文也授权检察官要求推事进行死亡调查,并记录死因及相关情况的调查结果,包括下令开棺验尸以更详细地查明死因。
他表示,尸检程序包括对尸体进行外部检查,以评估尸体状况、衣著和伤痕,以及在必要时进行内部解验,以查明伤势或疾病。
“如有必要,还会进行毒理学、组织病理学及放射学分析。”
“如果透过外部检查即可明确死因,则可能无需进行全面尸检,所有流程均由法医专家根据卫生部指南和伊斯兰教法处理。”
在谈到跨部门合作时,古玛表示,警方、医院或法医部,与各地检察署之间的合作,是确保猝死案的调查透明、公正和彻底的关键要素。
他说,每个机构都有其特定的角色和职责,彼此互补,以确保案件分类是基于事实、科学证据和法律考量。
“警方负责初步调查、现场控制和证据收集。医院或法医部负责科学地确定死因,而检察官则负责评估调查报告、提供法律建议并指导后续行动。”
他表示,这种合作也形成一种制衡机制,提高调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