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总检察署将发出指令,要求所有副检察司就酒驾造成的死亡案件,审查并受理受害者家属赔偿。
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表示,这项指令旨在加强《刑事程序法典》(第593号法令)的执行和适用性。
他说,第593号法令赋予法院权力,责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这是为了确保受害者在适当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获得赔偿,以维护正义,并保障公众利益。”
他强调,在提出申请时,检方必须向法庭提交第593号法令426(1C)条文所列的所有因素。
“这是为了使法庭能够作出适当的命令,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金额。为此,需要提供一些额外信息以满足要求。”
第593号法令426(1C)条文是关于法庭责令向犯罪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的条款之一。
杜苏基解释说,总检察署意识到援引第426条文提出申请并非副检察司的普遍做法,而且也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得到全面执行。
然而,他强调,在之前的案件中,副检察司也曾根据第426条文的规定提出申请,以确保受害者的福祉在审讯程序结束后不被忽视。
“总检察署致力于独立、公正、诚信地进行检控,以确保公众利益和受害者的利益始终得到保护。”
3月29日在巴生大红花西路,一名汽车司机酒驾和吸毒撞死一名摩哆骑士。由于涉及酒驾引起现有法律是否可以严惩酒驾或毒驾,以及应该赔偿家属的讨论。
目前,该案件的肇事司机被控控谋杀罪,可判处死刑或不少于30年但不超过40年的监禁。
另外,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酒后或吸毒后开车致人死亡,将面临10至15年监禁,并罚款5万至1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