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国内多个组织参与联署,呼吁所有国会议员和上议员应支持政府修改宪法第43条文,以限制首相任期。
国内多个组织今日发表联署声明发出上述呼吁,以减少权力过度集中在一人身上,从而避免衍生腐败、滥权、个人崇拜和政治王朝等现象。
“修宪限制首相任期将为马来西亚的民主治理和政治稳定带来多项益处,它不仅能促使国家领导层的时代更新,使首相职位的频繁更迭促使年轻的接班人上台;规范政治竞争,以激励首相在有限任期内设立明确的政策目标,而非仅仅专注于赢得下届大选或进行短期的政治计算。”
联署组织包括大马稳定与问责行动(Projek SAMA)、净选盟、民主与经济事务研究所(IDEAS)、贪污克星组织(Rasuah Busters)、马来西亚伊斯兰友好协会(IKRAM)、反贪污及朋党主义中心(C4)、大马伊斯兰青年运动(ABIM)、隆雪华堂、以及公民社会组织改革平台。
声明指出,若修宪案未来能配合定期国会法案,将防止首相随意提前解散国会,并避免引发全面性的政治斗争,有助于减少政治不稳定。
同时,声明敦促昌明政府允许在委员会阶段对相关修宪案进行细化,并展现出开放的态度,确保该法案无需再转交至国会人权、选举与体制改革特别遴选委员会。
该联署声明建议在拟增的第43(4D)(b)条文修改为:计算第(2A)和(4A)条文所指述合计10年期限—(b)任何人在第55(2)条文下解散国会后,履行首相职务期间直至大选任命新首相前一日或大选后议会首次召开前一日(以较早者为准)均不应计入。
“该条文允许任期届满的首相在议会解散后担任看守首相。尽管我们理解其立法原意,但这种宽限期应在大选后重新召开国会之时得到终止。”
声明说,这也意味著即使国会无法就新首相人选达成一致,原任看守首相也应被另一名看守人选所取代。
至于第二项改进建议则涉及若一名首相连续赢得两次大选,其任期可能因在新国会议会召开前开始,而因此无法完整服务两个5年任期。
声明表示,这一情况或将造成不必要的复杂情况,使任期届满的首相必须提前解散国会,或在国会自动解散前数个月提前交棒。
“因此我们建议在第4C条文之后增设一个条款,阐明若首相根据4A条文在国会根据第55(3)条文自动解散之日起的6个月内离职,则该首相和离职的内阁成员应继续履行其职能,直至大选后任命新首相为止。”
另一方面,声明也驳回任何声称限制首相10年任期违宪的主张,认为相关指控仅仅是源于对宪法第43条文的无心误读或恶意解读,以试图通过牵扯君主制来阻碍这项民主化且有助于稳定的改革。
“事实上,修改宪法第43条文完全符合宪法精神的,因为该条文本身就允许对首相任职资格设定其他限制。”
声明也欢迎并赞赏首相拿督斯里及其领导的昌明政府引入限制首相10年任期的远见,并认为此举将成为议会民主制国家新趋势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