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23日讯)砂拉越政府今日正式向联邦法院呈交请愿书,要求裁定《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开采法令》这三项联邦法令对砂拉越是否具备宪法有效性,以及是否仍适用于砂拉越。

砂拉越政府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这些联邦法令损害并剥夺了砂拉越对大陆架海床自然资源(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权利。根据《1954年砂拉越(边界更改)枢密院令》及《1958年砂拉越(边界定义)枢密院令》,砂拉越的边界及大陆架资源权早已明确界定。

文告是由砂总理署(法律、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砂拉越与联邦关系)副部长拿督斯里莎丽花哈西达署名发出。

砂政府在文告中强调以下关键法律立场:

(1)主权归砂拉越: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及相关宪法文件,砂拉越边界内海床石油资源的领土主权,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当天由英国政府移交给砂拉越,而非联邦政府。
(2)州议会立法权:《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2(c)项赋予砂拉越州议会立法权,以通过签发开采租约、证件及勘探许可证,监管此类石油权利的行使。
(3)紧急法令已失效:1966年的两项法令最初仅适用于马来亚半岛,是在1969年颁布紧急状态后,才通过法令延伸至砂拉越。然而,该紧急状态已在2011年12月由国会两院撤销。根据《联邦宪法》第150(7)条文,这两项法律应在2012年6月起不再适用于砂拉越。

此次法律行动也与国家石油公司的法律动作有关。国油曾于2026年1月10日向联邦法院申请准证,挑战砂拉越监管国油在砂境内业务的数项州法律。该案定于3月16日开庭,砂政府已明确表示将反对国油的申请,认为其不符合《联邦宪法》第128(1)(a)条文下的联邦法院专属原审管辖权。

因此,砂拉越政府决定引用《联邦宪法》第4(3)条文及第128(1)条文,寻求联邦法院裁定上述联邦法令在砂拉越的应用是否合法。

砂政府强调,上述联邦法令影响了马来西亚日之前已确定的砂拉越边界,以及砂拉越对近海石油资源的权利。砂政府入禀法院是为了捍卫《联邦宪法》及MA63所保障的砂拉越人民合法权益。

文告指出,厘清这些宪法课题将为砂拉越石油与天然气行业(包括上游和下游业务)的监管框架提供清晰度,进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尽管已向法院入禀请愿书,砂政府表示仍致力于与联邦政府进行建设性的讨论,以寻求友好解决方案。

砂政府希望在加强国家团结、促进资源可持续开发的同时,让砂拉越能继续为马来西亚的繁荣与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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