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全国警察总长拿督斯里莫哈末卡立提醒民众,在农历新年期间燃放及持有烟花爆竹时,遵守法律法规。
他说,大马仅允许进口和持有45种烟花爆竹,且须获得相关警区主任签发的准证。
他今日发文告表示,根据《1957年爆炸物法令》、《1923年爆炸物条例》以及《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警方可监管烟花爆竹的进口、销售、储存及燃放事宜。
“根据《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2条,爆竹被归类为爆炸物,因为其成分包含可爆炸或可产生爆炸性物质及化学品,进而产生爆炸声、火花/闪光、烟雾或视听效果的组合。”
可被判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10万
他说,根据《2025年爆炸物禁令》,大马允许持有及进口45种“Happy Boom”及“Pop-pop”类型的烟花爆竹,且且须获得相关警区主任签发的准证,以确保符合相关规格或条件。
“此措施是以公共安全为首要考量,避免不当燃放烟花爆竹时造成的任何伤害、火灾和社区扰乱等风险,而警方可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6条文、第7条文、第8 条文,以及《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第3条文采取行动。”
“若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下罪成,最高可被判处7年监禁或罚款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而若在《1955年微型罪案法令》下罪成,最高可被判处1个月监禁或罚款100令吉,或两者兼施。”
他也建议民众在空旷区域燃放烟火,并采取安全措施,以免扰乱公共秩序或影响当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