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团结部强调,所有涉及宗教场所治理的课题,都须在既有法律框架及法治原则下解决,各方不要牵扯种族或宗教情绪,以免破坏社会和谐。
团结部发文告中表示,有关宗教场所的兴建、改建及合规事宜,皆属于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的管辖范围,并依据以下法律条文执行。
该部指出,《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赋权地方政府监管建筑结构、环境卫生,并确保在各自行政区内,任何宗教场所的兴建皆须事先获得批准。
《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法令》,负责监管宗教场所建筑的技术层面及结构安全,以保障公共安全。
《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令》,透过PLANMalaysia执行,用于规划分区及在地方发展蓝图中划定宗教场所的专用地点。
团结部强调,任何涉及宗教场所的课题,皆须以审慎、客观及依法的方式处理,不应牵扯种族或宗教情绪,以免破坏社会和谐。
该部表示,将持续履行作为促进者的角色,致力加强宗教信徒之间的理解、对话与和谐,同时尊重相关机构的职权,以及依法作出的决定。
“当局呼吁各方尊重法律程序,避免揣测,并保持相互尊重的精神,以维护国家团结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