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峇眼国会议员兼民主行动党顾问林冠英指出,经内陆税收局承诺,纳税人将自动获每年2%的退税延误赔偿金,无需另行致函申请。
林冠英今日发布文告,引述内陆税收局首席执行员拿督阿布达立称,凡符合资格的纳税人,税收局将在无需任何通知或申请的情况下,自动发放这笔赔偿金。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ACP)第111D条文的法律规定,税收局需就延迟退还的税款支付每年2%的赔偿金。”
他形容,税收局如今愿意“自动”落实有关规定,值得高度肯定,纳税人无需再辛苦以书面方式向税收局提出申请,这将减轻纳税人的行政负担。
林冠英解释,根据《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阐明,有关赔偿金以每日计算,并从以下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通过电子报税(e-Filing)提交者,为报税截止日期后的30天;通过邮寄或快递提交者,则为报税截止日期后的90天。
他表示,一些纳税人误以为有关每年2%的退税延误赔偿金,仅适用于公司或企业机构。
“事实上根据《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这项每年2%的赔偿金同时适用于个人纳税人以及公司或法人机构。”
无论是每月预扣税(PCB)、分期缴税通知书(CP500),或是公司预估应缴税款(CP204 / CP205),皆符合赔偿资格的退税。
他提到,截至去年底约有150万纳税人(多数为公司)因内陆税收局延迟退还多缴税款,而受拖欠超过330亿令吉。
“这笔330亿令吉的数额,是自2020年以来长达5年所累计的总额。”
林冠英亦肯定了首相拿督斯里安华的指示,即要求税收局在今年年底前,全面解决这项拖延已久的退税问题。
“尽管每年2%的赔偿金数额不大,远低于税收局对纳税人迟缴或少缴税款所征收的10%罚款,但至少是有总比没有好。”
他假设,若内陆税收局在2020年至今的5年间持续延误退还多缴税款,按每年2%的赔偿金计算,纳税人在5年内可获得相等于10%的赔偿。
林冠英最后感谢首相安华采纳相关建议,确保《所得税法令》第111D条文中有关每年2%赔偿金的规定,能够获得全面与严格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