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未能在上诉中成功恢复其对前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提出的民事诉讼。
以拿督拉威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驳回上诉人纳吉的申请,其馀二司为拿督王建强(译音)与拿督纳查林。
三司在听取纳吉律师拿督菲洛兹与迪斯德拉,以及代表汤米的律师艾伦安德里安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
法官拉威德兰指出,纳吉以行政失当、恶意程序、疏忽为由,起诉汤米,指控后者在行使《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所赋予的检控酌情权时,存在不当行为。
他表示,高庭此前裁定,被告享有豁免权,其行为不具可诉性。
此外,高庭亦裁定,有关民事诉讼属于过早提起,因为在该诉讼提出时,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启动。
“在豁免权及可诉性问题上,我们不同意高等法院的裁定,因《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并未赋予总检察长在其个人身分下,免于民事诉讼的豁免权。
“高庭所援引的案例并不适用,因那些案件涉及的是在刑事案件背景下,对总检察长检控酌情权的挑战。”
然而,拉威德兰指出,上诉庭同意高庭的另一项裁定,即由于在提起民事诉讼时,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开始,而有关行政失当、恶意程序及疏忽的索赔显然属于过早。
“我们亦裁定,恶意程序的侵权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遭到驳回,并判处上诉人需支付1万2000令吉堂费。”
此前,纳吉针对莎阿南高庭于2022年11月25日所作的裁定提出上诉,有关裁定批准汤米的申请,在未进行全面审讯的情况下,撤销纳吉所提出的诉讼。
在原诉中,纳吉指控汤米在涉及一马发展公司资金案件中,对其提控属于滥用公权。
他声称,自己因一马公司和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丑闻被控贪污,以及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下滥权,并在《2001年反洗钱、反恐融资与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涉及洗钱罪名。
汤米于2018年6月4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出任总检察长。
纳吉在诉讼中寻求法庭宣判汤米涉及公职失当,并要求赔偿共计190万令吉,包括聘请审计团队审阅文件、为应对相关检控而准备事实资料的顾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