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反贪污及朋党主义中心(C4)及净选盟对总检察署决定将副首相兼巫统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涉及的健康思维基金案件列为“无进一步行动”(NFA)的决定感到震惊,因为总检察署给出的理由令人怀疑,且忽视了控方指控早已获得证实的事实。
反贪污及朋党主义中心和净选盟今日发布联合文告指出,高庭此前宣判阿末扎希挪用健康思维基金资金案的全部47项控罪表罪成立,且必须出庭自辩,但案件最终仍被列为“无进一步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停止起诉阿末扎希的决定,是在法庭已裁定表罪成立之后做出的。这意味著控方当时已通过可信的证据,证明了阿末扎希面对各项指控的构成要素,若证据未被反驳或解释,已足以将其定罪。换言之,控方在该阶段已完成对阿末扎希的举证。”
文告称,时任副检察司,即现任总检察长莫哈末杜苏基给出的解释是,阿末扎希在提交给总检察署的陈情信函中提出了新的事项,有必要展开调查。
“如今看来,在总检察署的观点中,这些新事项竟然推翻了检方此前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总检察署通过文告表示,在调查所有事项和新证据后,认为证据不足,无法继续对47项指控进行诉讼。”
文告表示,鉴于控方早已在法庭上完成对阿末扎希的举证,当在申请“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之时,本应轮到辩方反驳控方的案情,然而总检察署的文告中完全未提及这一点,这显然令人质疑所谓调查的真实性。
文告说,这种情况再次引发民众对大马刑法系统的诚信产生怀疑,特别是检控官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
“长期以来,社会一直呼吁检控分权,而昌明政府也承诺将在今年提呈必要的宪法修正案。这一点至关重要,以降低首相对总检察长产生直接影响的风险,毕竟后者的任期取决于前者。”
此外,文告指出,另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是过于广泛的检控裁量权,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总检察长有权决定是否对任何案件提出或中止提控,而这种几乎不受限制的情况造成了如今的局面,即在决定是否起诉的问题上做出了不合理的决定。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在任何正常运作的民主制度中都是不可接受的。为了确保确保司法公正,检控官的权力和裁量权必须受到相称且必要的限制,例如引入类似英国《皇家检察官准则》或澳洲《联邦检控政策》等检控指南。”
因此,反贪污及朋党主义中心和净选盟敦促,总检察署对阿末扎希表罪案成立一事,作出具体回应,并解释这如何与现有证据不足以继续提控的立场相符。
“昌明政府在推动检控分权的同时,应起草并公布清晰且公正的检控指南,以公平且一致的方式规范检控官的行为和决策过程。”
1月8日,总检察署宣布将副首相阿末扎希所涉及健康思维基金会47项刑事失信、贪污和洗黑钱控罪,列为“无进一步行动”。
现年73岁的阿末扎希因涉嫌挪用健康思维基金资金,被控于47项控状,控状指他于2016年3月28日犯下12项刑事失信罪,27项洗钱罪以及8项贪污罪。
此案于2019年11月开审,并在2022年1月24日获得吉隆坡高庭裁定,表罪成立,扎希须出庭自辩。
然而,总检察署随后在2023年9月4日向法庭提出“释放不等于无罪”的申请,撤销阿末扎希的47项控罪。
随著总检察署于本月8日将案件列为“无进一步行动”,这也意味著阿末扎希的所有案件正式画下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