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一马公司案,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表示,尽管辩方此前主张纳吉被控4项滥权控状存在缺陷和重叠性,但是认为,辩方的说法毫无依据。
他说,这是因为每一项控状都清楚阐明纳吉被指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他在案发当年的身分,即首相、财政部长以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
此案的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是于今日9时14分宣读判决摘要时,如是表示。
纳吉是于2018年9月20日被控1MDB25项控状,分别是4项滥权控状以及21项洗黑钱控状,但他否认有罪,此案随后在同年10月31日移交高庭审理。
此案自2019年8月28日在高庭开审,历经253天的审讯,共传召了50名证人出庭供证,其中包括国家银行前总裁丹斯里洁蒂、1MDB前总执行长拿督沙鲁、1MDB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峇克、1MDB前法律顾问吕爱霜、以及大马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
去年10月30日,柯林劳伦斯在高庭宣判纳吉25项控状表罪成立,并谕令他需出庭自辩。
纳吉自去年12月2日起出庭自辩,作为辩方首名证人,他耗时25天于今年1月24日完成供证;辩方随后传召令25名辩方证人出庭供证,并在历经58天审讯后,于今年5月6日完成抗辩环节。
在4项滥权控状中,纳吉被指控于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之间,在隆市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AmIslamic)犯罪,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长达20年及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