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马新社讯)吉隆坡高庭裁定,据称于2024年1月29日发出的“特赦附录”,并没有在同一天的第61次特赦局会议上进行审议或表决,为此这项文件是无效的。

高庭今天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司法检讨申请,即要求辩方核实一份据称于2024年1月29日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存在,这项谕令允许纳吉以居家服刑完成馀下的刑期。
 
法官陆意清在宣读判词摘要时指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由第16人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第61次会议上,仅通过让纳吉减刑,并未商议让纳吉居家服刑一事。

她说,联邦宪法第42条文清楚阐明,任何有关特赦的最终会议,必须在国家元首的出席下召开,并由其主持会议。

“纳吉所申请的特赦附录,并未在2024年1月29日举行的第61次特赦局会议上进行审议或表决。”

她表示,联邦直辖区特赦局召开的相关会议上,根本没有提及有关允许纳吉居家服刑,这意味著陛下没按照联邦宪法第42条文的程序,下达让纳吉居家服刑的御旨。“因此这不是一项有效的指令,本案答辩人无需遵循或执行该命令。”

法官裁定,所谓的“特赦附录”并不符合联邦宪法第42条款的规定,因此无效。

根据该判决,纳吉必须在加影监狱服完剩馀刑期。

“答辩人既无权也无义务遵守或执行该命令。反之,申请人(纳吉)也无权获得职务履行令救济(relief of mandamus)。有鉴于此,司法复核申请被驳回。我谕令无需支付堂费。”

陆意清指出说,国家元首是立宪君主,陛下行使权力和职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行使特权也不例外,必须在宪法规定的特定保护和限制的法律框架内实施。”

陆意清也驳斥,该命令是一种可由特赦局任意签发的临时释放令的说法。

她说,该命令的条款并未显示任何紧迫性,且宪法第42条款并未豁免任何赦免决定必须经过赦免局讨论的规定。

法官指出,根据大马法律,居家服刑令无法执行,因为有关有条件释放的法律赋予监狱局总监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很明显,该特赦附录与有条件释放的规定相抵触。在我看来,有条件释放是一项法定权力,只有监狱局总监才有权行使这项权力。”

另一方面,总检察署指出,高庭今日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居家服刑申请,且不谕令支付司法检讨的堂费。

总检察署今日在文告中称,纳吉申请司法检讨,旨在寻求政府等7造执行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于2024年1月29日,下达允许纳吉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

8月13日,联邦法院驳回总检察署就上诉庭关于该特赦附录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并将此案退回高庭,由一名新法官承审案件实质内容。

现年72岁的纳吉正在寻求法庭颁布职务履行令(mandamus order),要求答辩人确认并公开一份据称志期2024年1月29日的文件的存在。

他将内政部长;监狱局总监;总检察长;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特赦局;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总监,以及马来西亚政府列为答辩人。

纳吉是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被定罪,现于加影监狱服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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