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第二财长拿督斯里阿米尔韩沙强调,尽管政府拥有给予个人或公司税务的豁免权,但政府不会随意豁免大型企业的税收。
他说,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和审批,且只有当国家能从中获取切实利益时,政府才会考虑给予税收豁免。
“原则上,我们提供税收豁免是因为国家能够从中获取利益,当投资进入我国,为了吸引这些大型投资,我们就会提供一个期间的税收豁免。”
他说,尽管给予豁免,但政府也不会给予全额豁免,而是提供部分豁免,而这类优惠措施非常重要,因为当国家与其他国家竞争时,此举将有助于吸引外来投资。
“因此从部门的角度出发,我们并非随意或基于个人判断提供税收豁免,而是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阿米尔韩沙是于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在问答环节回答大马民主联合阵线麻玻国会议员赛沙迪的提问时,如是指出。
后者是在附加提问环节时表示,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7(3A)条文,财政部长拥有极大的权力,可以给予任何个人或公司税收豁免的优惠,即使对方涉及的税额高达数亿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