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吉隆坡高庭今日驳回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欲向患癌妇追讨“多付”5万3975令吉74仙的上诉案,维持早前推事庭的裁决,并判上诉方承担讼费。

本案在拿督穆罕默阿当法官面前审理。法官指出,相关赔付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计算并于付款前通过电邮确认,属其自主决定;在此情况下,上诉方未能证明属“误付”,因此1950年《合约法令》第73条(误付返还)不适用,亦无充分理由推翻原审的事实裁断。

案件保险公司于2022年12月向潘运云女士(音译)支付18万7375.87令吉,其后内部复核指称正确数额应为13万3400.13令吉,遂入禀追讨差额5万3975.74令吉。推事庭去年审讯后驳回索偿;高庭今日维持原判并判上诉方支付1万令吉堂费给被上诉人。

来自吉隆坡的潘女士指出,她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因错误讯息下,以为暂时不用支付保费。后来确诊肺癌第4期,要把保险里的投资储蓄提前提出来医病,结果被告知保单因没供已经断保。不过,在潘女士与保险公司周旋后,保险公司也确实知道其员工有失误,给予错误讯息让她断了供,所以最后愿意支付18万多令吉,做为和解。

潘女士表示,她收到钱后,也把钱用来治疗肺癌,可不久保险公司却出信要追讨“多付的5万多”。保险公司的理据是,他们根据保单的精算方式,赔偿金额应为13万令吉。

被上诉人的上诉答辩强调,涉案赔付源自保单失效后的协商解决,金额由保险公司建议与确认,未见被上诉人存在不当取利或不诚实情形。高庭同意原审对证据与证人可信度的评价,无需干预。

潘女士两名代表律师是来自Alan Kang & Co 的锺温妮和李碧琪。律师团队亦透露,潘女士目前正接受肺癌治疗,并倚赖有关款项以应付医疗开销;今日裁决对其及时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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