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30日讯)5岁男童张禹泽遭遗留在校车内不幸闷死案,家属今日正式入禀新山民事高庭起诉幼儿园业者及幼儿园集团、校车公司、校车司机和教育部长共5造列为答辩人,索赔约208万令吉。
根据入禀法庭文件,答辩人为Tadika Perintis Indah幼儿园业者李杰禄(译音)、YK Education Group私人有限公司、Double Tree Transport私人有限公司,以及校车司机姚志荣(57岁,译音)和教育部长。
家属代表律师吴健南和律师阿美拉、小死者的父亲张佳明(37岁)以及祖母陈淑贞(64岁),今日在新山高庭外发表声明时,如是表示。
吴健南透露,起诉人男童父母亲张佳明(37岁)和中国籍母亲于跃洋(37岁),于今年6月20日向第一至第四答辩人发出律师函,但四造拒绝承认自身的疏忽与责任,也未向家属道歉,因此提出此次诉讼。
他表示,起诉人于今年8月4日也向第五答辩人,即教育部发出律师函,要求展开进一步调查,但教育部于10月14日回复称,尚未收到调查官的任何调查结果。
他指出,根据教育局的《私立幼儿园指南》、《1996年教育法令》及《2001年儿童法令》,教育部有权利对经营者采取行动,但却没有采取行动,因此将教育部列为答辩人。
“教育部旗下的私立教育组早已明确规定,任何私立幼儿园若无教育部发出的许可证,均不得营业。”
他说,尽管已有多起事故发生在校园,严重威胁学生安全,包括扎拉和叶芯璇命案,但教育部依然未严肃看待此事,未能展开调查并追究那些不负责任的学校之责任。
他指出,家属将依据“事实自明原则”(Res Ipsa Loquitur)主张被告的责任。因为在事发当时,死者完全处于被告方的监管与照顾之下,若非被告存在重大疏忽,悲剧本不会发生。
“采取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是揭露真相,为亡者寻求公道,以及要求相关利益方包括政府部门和教育机构,必须严肃对待儿童安全问题。”
吴健南透露,他也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政府单位疑似企图掩盖真相,其中包括张禹泽的死亡证明未列明真正死因,令人忧虑当局未正视此案,相关涉有疏忽的单位或因此得以规避法律责任。
“起诉方也多次向总检察署提出上诉信函,要求依据2001年儿童法令重新考虑对幼儿园业者提出刑事指控,但目前也没有回复。”
他说,目前只有校车司机被问责,被提控上庭。
根据新闻资料,57岁华裔校车司机是于5月7日被控疏忽照顾导致男童死亡,否认有罪,获准以7000令吉保释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