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辩护律师今日在高庭辩称,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当事人纳吉与滥权指控中所提到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有关联。
律师旺阿兹万在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审讯中表示,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纳吉曾踏足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该银行分行,或在该处行使职权。
“辩方对这些指控的不满并非因为指控没有日期、时间或没有明确指出罪行,而是因为每一项指控都包含日期、地点,并具体列举了多项涉嫌违法行为。”
“这正是所谓的重叠指控(duplicity),而我国法院早已明确表示,这种指控是非法且无效的。”
他指出,鉴于缺乏证据证明纳吉在拉惹朱兰路大马伊斯兰银行分行任职,法庭必须审查这些指控,以确定控方是否已证明这一关键要素。
“在此关键时刻,我们请求法庭审查并重新评估本案控方根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提出的四项指控,并考量大量案例,审视这些指控是否具有重复性。”
72岁的纳吉面临4项滥权挪用1MDB的23亿令吉的指控,以及涉及相同金额的21项洗钱指控。
根据控状,其是在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透过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银行分行犯下此案。
此举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或罚款贿赂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
此外,纳吉还被控在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在同一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违反《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 (a)条款,若罪成,将面临最高500万令吉罚款和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5月6日,纳吉的辩护团队在传唤26名证人作证后完成抗辩环节,高庭安排从今天开始为期9天的口头陈述。
此案将于明天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