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讯)蒙古女郎阿旦杜亚家属的代表律师桑吉柯表示,高庭于3年前裁定大马政府赔偿500万令吉给蒙古女郎的家属判决是合理的,理由是该赔偿属于“维护性损害赔偿”。
她今日在上诉庭陈词时,针对代表政府的资深联邦律师聂诺聂卡主张“1956年民事法令第7条文并未允许判罚‘维护性损害赔偿’,且高庭判赔的金额过高”的说法,这么指出。
她表示,这笔赔偿并不仅限于政府所主张,仅限于民事法令第7条文规定的法定索赔,相反,这笔赔偿反映宪法权利遭侵犯的严重程度。
她强调,阿旦杜亚遇害公然侵犯了宪法赋予的生命权。
“这是涉及宪法侵权的案件。联邦法院此前已驳回政府要求撤销诉讼的申请,确认诉讼理由和政府的替代责任是成立的。”
她也解释,高庭主审法官瓦兹尔在书面判决中清楚指出,民事法令第7条文规定的赔偿仅限于“依赖性损失”,但高庭法官把“合谋伤害及致死”的指控视为另一项独立的诉因,属于“宪法侵权”,因此合理地判决“维护性损害赔偿”。
“主审法官认定,当掌权者滥用权力剥夺他人生命时,这构成独立于‘依赖性损失赔偿’外的宪法侵权。而且‘维护性损害赔偿’不仅在于补偿家属,更在于维护宪法权利的神圣性和法治精神。”
代表政府的资深联邦律师聂诺聂卡主张,民事法令第7条文并未允许判罚“维护性损害赔偿”,如果要给予额外赔偿,也应归类为“加重性损害赔偿”,而且高庭判赔500万令吉的金额也过高,并要求上诉庭赔偿减少至合理的138万4000令吉。
聂诺聂卡指出:“‘加重性损害赔偿’应为100万令吉。除此之外,家属仅有权获得受害者(阿旦杜亚)月薪的1/3。(根据民事法令),由于她并非全职工作,其月收入应按2000令吉计算,乘以12个月,再乘以16年的倍数,总计38万4000令吉。”
政治分析家阿都拉萨巴金达的代表律师古迪亚则指出,并无直接证据显示第三被告阿都拉萨巴金达,指示第一前特警阿兹拉警长和第二被告前特警西鲁伍长杀害阿旦杜亚。
阿都拉萨巴金达另一名代表律师阿伯拉罕也补充,500万令吉的赔偿缺乏依据。
“如果根据阿旦杜亚据称每月6000令吉的收入计算损失,赔偿总额约为150万令吉,远低于判决的500万令吉。高庭法官没有法律依据批准如此高的赔偿。”
然而,桑吉柯表示,高庭法官有酌情权决定赔偿金额,因此判决合理。
“根据法律原则,上诉庭通常不会轻易干预裁量权。本案不存在上诉方干预的问题。我请求本院不要推翻高庭的裁决。”
由哈欣韩沙、慕尼安迪和阿兹曼阿都拉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在听取双方陈词后,暂缓裁决,并定于10月27日日再过堂。
上诉庭法官哈欣韩沙表示,上诉庭三司不会再今日下判,他们需要时间进行审议。
蒙古女郎阿旦杜亚于2006年10月19日在莎阿南偏僻地区遭人谋杀,凶手先开2枪射杀阿旦杜亚,之后引爆C4炸药将其炸死。
2007年6月4日,阿旦杜亚的父亲沙里布史帝夫、母亲阿尔丹斯瑟,以及2名外孙孟坤沙凯和阿旦沙凯就阿旦杜亚遇害案,向2名前特警阿兹拉警长和西鲁伍长、政治分析家阿都拉萨巴金达和大马政府提出民事诉讼,索赔1亿令吉。
莎阿南高庭于2022年裁决,被阿旦杜亚家属民事起诉的4造必须缴付500万令吉的赔偿金,并被谕令4造各支付2万5000令吉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