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申表示,非正式、小型团体活动不构成法律上的“集会”,因此无需提前5天通知警方。
他指出,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属于“集会”,取决于其目的、规模、地点及对公众的影响,并解释《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只适用于符合该法令第3条所界定“集会”定义的活动。
“若一项活动符合以下条件,就可能被视为‘集会’:有组织性、开放公众参与、在公共场所举行、涉及一定人数的参与者、影响公共安全、交通或其他公共使用者的权利、包含针对某一议题的象征性讯息、立场声明或隐含的抗议元素。”
他昨日透过国会书面回应士拉央国会议员梁自坚的提问时,如是表示。
后者询问,哪些集会须依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提前通知警方,并举例“若一群学生在公共场合读书”的类似活动,是否属于需要通知的范围。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集会主办方必须至少提前5天通知相关地区的警区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