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9日讯)基于掌掴华青的中年男子对案情有意见,其原本对伤人罪行的认罪当场被推事庭推翻,最终总检察署下指示案件改为释放但不等于无罪(DNAA),以重新审视调查报告。
根据控状,现年65岁的接传票者(Oks)阿都拉扎于本月16日下午3时45分许,在新山安莎娜广场蓄意致伤一名华裔男子。
上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典第323条文(蓄意伤人),一旦罪成,可判处监禁最高1年或罚款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男子在聆听完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原本认罪,但当聆听完案情(Fakta Kes)后,却质疑案情中指被掌掴的华裔男子脸部肿伤的字眼,并指本身虽有掌掴男子的右脸,但并未用力至造成对方脸部肿伤。
推事莎米妮指出,基于接获传票者对案情有意见,随即宣布后者的认罪被推翻,案件须另择日期过堂及审讯,并要求男子聘请律师或是向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求助。
男子随即后悔,并以不想耽误孩子上班为由,要求再度认罪,惟推事指不能接受有条件的认罪。
男子听闻一脸无奈,而其坐在后方听审的儿子则喃喃自语,“我的天啊,我的天啊”(Oh My God, Oh My God)。
但当推事欲宣布男子的保释条件时,主控官诺法蒂哈副检察司指接获总检察署指示,将此案列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或无事省释(DNAA)。
推事表示,案件将由总检察署接手,以重新检视警方的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