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国会下议院今日以声浪表决,三读通过《大马媒体理事会法案》,赋予理事会监管媒体业者的权力,并制定道德行为守则,以根据投诉机制调查媒体从业者。
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今日在下议院完成法案二读与总结,下议院则以声浪形式通过表决,此前共有19位朝野议员参与辩论。
这部法案是于2024年12月12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旨在提升新闻行业的专业水平,确保媒体以负责任的态度报导新闻。
张念群在提呈法案二读时说,我国第二任首相敦阿都拉萨早在1973年便曾提出过这项概念,至今已有半世纪之久。
“自那时候起政府便收到来自媒体行业的各项建议。”
她提到,自政府成立以来,通讯部与媒体临时委员会便召开了26个会议,其中5次由通讯部长法米主持,其余21次会议则由自己主持。
“这证明了团结政府非常重视媒体自由。”
根据法案规定,理事会的职能包括:监管媒体从业员及独立媒体从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促进媒体从业员、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消息流通与自由媒体的发展。
此外,理事会有权根据投诉机制,调查任何针对媒体从业员的投诉或与报道相关的事宜。
第6(2)(a)条文阐明,理事会可制定符合道德和负责任的新闻标准,包括为媒体从业员和独立媒体从业员设定行为标准。
第6(2)(b)条文指出,理事会有权决定会员资格、管理和行政相关的事项。
第6(2)(c)条文则允许理事会制定和收取会员费用。
第6(2)(d)条文阐明,董事会可设立投诉机制,并依据接获的投诉,对媒体从业者进行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法案第17条文建议,理事会只能接受无附加条件的外国资金,这些资金仅供推动公众对媒体业界的认知和提供教育,并须获得部长批准。
上设董事局
此外,根据法案第8(1)条文指出,媒体理事会内需成立董事局,以管理和执行理事会的职能与事务。
第9(2)条文阐明,董事会主席应从董事会成员中诞生,负责主持理事会与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惟任何立法机构成员、政治人物、政党成员、公职人员,皆禁止受委为主席。
董事会应下设一位副主席,一旦主席无法履行职责,或是主席职位空缺之时,由副主席暂代职权。
同时,第8(1)条文指出,董事会内的两位成员将由通讯部长提名,这二人将会是政府在理事会内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