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高庭裁决,面对12项洗钱罪名和5项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罪名的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获得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K慕乃迪今日在审讯时,批准罗斯玛的撤案申请。
总检察署随后表示,将就高庭的这项裁决提出上诉。
慕乃迪在判词中说,对罗丝玛的指控未明确说明她直接参与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交易,也未阐明该交易的性质或罗丝玛与该交易的直接关联。
“控状中未提及洗黑钱罪的关键元素,包括涉及洗黑钱的交易、被告的行为,以及控状中提及的资金。此外,控状未揭露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613号法令)下,所预想的交易。”
“与控状绑定的非法活动并未被提及,而非法活动收益似乎是凭空出现。”
他指出,在缺少这些元素的情况下,控状只描述将一笔钱存入银行户头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法律认定的犯罪。
“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的一些指控重叠,因为日期和金额相符,但被告遭指控犯下的罪行仍是洗黑钱,而它(洗黑钱)必须源于一项严重或前置犯罪,才构成非法活动,否则不存在被洗的钱款。”
他指出,即使被告有未向内陆税务局申报的收入,但也必须有交易显示被告与该未申报收入相关,才能构成洗黑钱罪。
“未申报收入源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并且只有在该法令下的所有可能途径都已耗尽的情况下,才能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治罪,但在本案中,并不是这么回事。”
“这包括估税必需由税务局总监提出,接著纳税人可依据所得税法令第99至102条文,或该法令第6部分提出上诉。”
他强调,最终的应税金需由特别税务专员敲定,纳税人之后还可以提出司法审核。
慕尼安迪指出,鉴于法庭的结论,他批准被告提出的撤销申请。
“批准撤销被告所面对的全部17项控状。本法庭亦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罗斯玛在洗钱逃税案中涉及12项洗钱指控,金额为709万7750令吉,以及5项未向内陆税务局申报收入的指控。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洗钱指控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起诉,若罪名成立,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并处以非法活动收益价值5倍或500万令吉(以较高者为准)的罚款。
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的逃税指控称,罗斯玛未能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4月30日或之前向内陆税收局提供2013至2017年度的收入申报,违反了该法第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