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有关《2024年宗教司(联邦直辖区)法案》的争议愈演愈烈,前雪州议长拿督邓章钦敦促,鉴于法案违宪且僭越国家元首职权等因素,政府不应将法案提呈国会,以寻求二读与三读通过。

委员会权力集宗教司一人

邓章钦昨日发文告表示,根据法案第4(1)条文阐明,宗教司应就伊斯兰法的各项事务,向国家元首提供协助与建议。而在所有此类事务中,宗教司将是国家元首之下的联邦直辖区首要权力机关,除非法案中另有规定。

“法案中的第4(1)条文明显抵触了《联邦宪法》第3(5)条文,即国家元首应是三个联邦直辖区,既吉隆坡、纳闽、布城的伊斯兰领袖。为此,国会可立法规范伊斯兰宗教事务,并成立一个委员会,就伊斯兰相关事务,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

他解释,宪法阐明的是可透过国会成立委员会,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然而法案不仅将权力集中到宗教司一人手中,更赋予了宗教司协助国家元首的权力。

“第4条文不仅试图篡夺委员会的权力,甚至还写入了协助国家元首的越权权力。”

元首之下仅有副元首 宪法未允再设新职

邓章钦指出,法案同一条文下的第(2)点阐明,在伊斯兰事务中,宗教司是仅次于国家元首的联邦直辖区首要权力机关,同样抵触了《联邦宪法》第3(5)条文。

“根据《联邦宪法》第33条文规定,应设立称为‘副国家元首’的联邦最高副首脑,除此之外宪法没有任何一条,允许设立一个仅次于国家元首的职位。”

行政权应由内阁行使  宗教司越权下达裁决

邓章钦续称,而在第13条文规定,宗教司可在谘询伊斯兰裁决理事会(Fatwa)和伊斯兰商议理事会(Muzakarah)之后,就涉及国家利益的伊斯兰事务下达裁决。

“这项条文的深远影响令人不安,伊斯兰裁决理事会与伊斯兰商议理事会都只是在国会相关法令下设立的委员会,宪法并未赋予其有关国家利益的解释权。”

他指出,根据宪法第39条文规定,联邦行政权隶属于国家元首,由内阁或内阁授权的任何部长行使,对于任何涉及国际利益的事项,必须由内阁或任何获授权的部长进行解释与评估。

“因此,将行政部门行使的权力授予或赋予宗教司,以下达涉及国家利益的裁决是违宪的,这更表明了对于《联邦宪法》的轻视。”

宗教司不应享有免控权

邓章钦提到,法案还赋予了宗教司与法案相关人员免控权,若出现任何不当或过失时,只要秉持善意行使,便可免于任何民事与刑事诉讼。

“这赋予了宗教司与法案相关人员特殊的豁免地位,这不仅毫无必要,更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他举例,若宗教司下达一项裁决,禁止穆斯林在未获清真认证的非穆斯林餐厅用餐,虽然这项裁决仅对穆斯林有约束力,但非穆斯林同样会受到波及。

“然而,受影响的非穆斯林却无法向法庭寻求任何法律援助。”

他认为,这可能再一次抵触《联邦宪法》第8条文,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宗教为由歧视任何人的规定。

“总而言之,行政机关应撤回这项已提呈一读的法案,并以其违宪为由,放弃提呈法案的企图。”

今年7月,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拿督莫哈末纳因,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4年宗教司(联邦直辖区)法案》一读,并将在本次国会提呈二读与三读。

然而,这项法案迅速引来了宗教领域与公民社会的批评声浪,让其成为了本次会议的焦点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案提呈一读时,玻璃市拉惹端姑赛西拉祖丁殿下,便透过玻璃市宗教司拿督莫哈末阿斯里,表达其对于法案的反对意见。

之后,殿下更是亲自开腔,抨击法案对于逊尼派的界定过于狭隘,同时重申其不希望牵扯马来统治者理事会的看法。

而前首相署部长拿督再益依布拉欣亦抨击,这部法案是昌明政府专制统治的证明,一旦获得通过,宗教司将在联邦层级握有巨大影响力。

此外,人权律师拉蒂法认为,这部法案削弱了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的伊斯兰首领地位。

目前政府暂未表露出撤回法案的意愿,相信围绕著法案的诸多争议,将随著时间的推移进一步扩大。

黄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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