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蒙表示,我国法律需要更新,以满足世界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

她说,我国现有的法律,显然不足以对付滥用程式设计、深伪技术(Deepfake)、暗网和网路匿名等网络犯罪行为。

她指出,虽然人民对人工智能(AI)和其他生成式技术的依赖日益增长,但相关技术的法律法规却很少。

“从道德和网络安全的角度来看,这构成了一个问题,值得进行研究。”

她对《1950年证据法令》第90A条文规定的电脑产生的证据的可采性表示担忧。

东姑麦蒙在第19届亚太地区首席法官会议上致开幕词时说,考虑到可靠性和潜在偏见等因素,法官在接受此类证据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律不同,该条款自1993 年以来一直没有更新。也许立法审查的时机已经成熟。”

她表示,我国目前缺乏针对垃圾邮件和钓鱼网络的具体立法,当局经常依赖《1998 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1)(b) 条,该条将旨在骚扰、滥用或侵犯他人权益的匿名讯息,定为刑事犯罪。

“然而,根据这项规定证明意图可能具有挑战性,因此很难有效对垃圾邮件采取行动。”

她补充,通讯与多媒体法令中的这一部分条文,也用于解决网路霸凌和骚扰问题,但由于缺乏专门的网路犯罪法,政府不得不考虑起草新的立法。

她说,虽然我国的网路法律正在制定中,但滥用程式设计、深伪技术、暗网和网路匿名行为,当局在逮捕犯罪者时, 将面对重大问题和风险。

“事实上,这些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数码方式发生,这极大地扩大了受害者群体,并在犯罪者被发现之前,便造成最大的潜在损害,更不用说成功起诉了。”

她表示,随著技术重塑“我国的法律框架,要求法官随时了解新技术”,司法机构通过遵循宪法原则和社会价值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在数字时代变得更加重要。

不过,她补充,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仍然是优先事项,特别是在确保按照法律标准取得和处理数字证据、防止非法搜查和维护隐私权方面。

“提高数字证据收集、储存和分析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对于防止滥用并确保司法系统技术的道德使用也至关重要。”

程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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