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照)

(吉隆坡27日讯)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六六空难发生于47年前,但罹难者家属依然有权向须为这场意外负责任的一方,提出法律诉讼。

来自律师尼占巴西尔阿都卡利恩接受《每日新闻》访问时表示,虽然这项意外发生于1976年6月6日,也就是47年前,但因为报告最近才解密,所以家属依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他解释,根据1953年时效法令第6(1)条文,对于因疏忽而引起的任何法庭诉讼,采取诉讼的一方有6年的时限。

然而,法律也说明,上述条文也有例外的状况,1953年时效法第29条规定,如果遇到受到欺诈、隐瞒或错误,则提起诉讼的权利受到保护,可以延长诉讼时限。

“所以,若有关方面有欺诈、隐瞒或错误的情况,并近期才了解到真相,那法律行动就不受时限影响。”

他表示,六六空难的真相是在47年后,近期才被解密,并发现当中有疏忽和隐瞒成份,所以家属可采取法律行动,且不受6年的时限所限制。

昨日解密的澳洲灾难法庭报告指出,六六空难发生,与有关航空公司操作不当有关。

报告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该飞机在坠毁前有遭到破坏、火灾或爆炸。

报告也指出,沙巴航空公司的操作管理不良,而民航局没有履行作为地方上审批认证机构所当尽的责任。

尼占律师说,六六空难的报告曾列为1972年机密法令下的文件,这证明有隐暪的因素,家属等待了超过40年才知晓悲剧的真相。

“倘若没有隐暪的因素,为何要列为1972年机密法令下的文件?所以,若要提出讼诉,基本因素(隐暪)是可以被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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