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州宪政危机至今已持续超过半年。从今年4月四大酋长同意罢免端姑慕里兹的严端地位、到州选后州务大臣与行政议会批准废黜端姑慕里兹的宣告文件,再到端姑慕里兹宣布撤销森州行政议会全体行政议员的委任,整起风波不仅令森州政局陷入不稳定,也引发外界对于宪政秩序的关注。

最新的事态发展,是10名遭撤职的行政议员入禀联邦法院,挑战端姑慕里兹撤销委任的决定。他们要求法院厘清撤销行政议员委任应遵循的程序、统治者是否必须依照州务大臣的建议行事,以及有关决定是否违反州宪法。

要理解这场宪政争议,不妨先从森州宪法的相关条文著手。根据森州宪法第38(2)条文,统治者应根据州务大臣(行政议会主席)的建议,从州议员中委任不少于4名、不多于10名行政议员。第38(5)条文则规定,在符合第38(4)条文的前提下,除了州务大臣,其他行政议员的任职取决于统治者的意愿,统治者也可根据州务大臣的建议撤销行政议员的委任。

根据端姑慕里兹当初发布的文告,撤销行政议员委任的法律依据正是州宪法第38(5)条文。然而,这项条文是否赋予统治者单方面撤销委任的权力,还是必须结合其他条文理解,是本次宪政争议的关键。

首先,第38(5)条文开头便注明,相关规定须符合第38(4)条文的前提。第38(4)条文指出,若州务大臣不再获得州议会多数议员的信任,除非他请求统治者解散立法议会,否则就必须提交行政议会的辞呈。这意味著,第38(5)条文不能脱离第38(4)条文独立解读。

目前州务大臣并未失去州议会多数议员的支持,因此端姑慕里兹能否援引第38(5)条文,在没有州务大臣建议的情况下撤销行政议员的委任,便成为值得探讨的宪法问题。

其次,森州宪法第40条也为这场争议提供了另一个重要的分析角度。第40(1)条文规定,统治者在行使职权时,除非宪法另有规定,否则须遵循行政议会或其议员的建议。至于第40(2)条文,则列明统治者可以自行酌情决定的事项,其中包括任命州务大臣,却未明确列出撤销行政议员委任的权力。

从这个角度来看,若撤销行政议员委任不属于统治者可以自行酌情决定的事项,那么有关权力可能就需要依照州务大臣的建议行使。
另一项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宪法所指的“统治者”究竟是谁。根据第28(1)条文,宪法第二部分所提及的“统治者”,包括最高统治者,以及在相关时间点在任并能够履行职务的酋长。因此,即使最高统治者有权撤销行政议员的委任,他是否能够单独作出决定,也有待法院进一步厘清。

虽然依照民主原则,重要事务应该尽可能依照民选政治人物的建议行事,才能建立起问责机制,然而在本次宪政风波中,州务大臣依斯迈拉欣的立场反复,加上他过度涉入王室纠纷,不仅无助于缓和局势,也使原本复杂的宪政争议更难化解。

如今,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联邦法院的判决不仅关系到10名行政议员的委任是否有效,也将影响外界对森州统治者权力、民选政府责任及宪政制度之间关系的理解。唯有透过明确的司法解释,厘清各方的权力边界,并让所有政治人物依照宪法行事,才能避免类似争议一再发生。森州宪政危机何时能解,也有赖于司法程序能否为这场持续已久的风波带来明确的解释。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萧宏达

台湾大学政治学研究所硕士,SEDAP智库研究员,关心民主发展、选举、经济发展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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