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安华日前宣布有意限制首相任期,并已指示内阁研究相关建议。笔者认为,任何体制改革都必须以配套的方式思考,尤其是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下推行任期限制,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因此,限制首相任期一事务必三思而后行。
许多人认为,限制首相任期能够防止领导人滥权,因此是民主改革的重要一环。这种观点有其道理。毕竟,任何领导人的能力都有局限,即便再优秀的领导人也不可能面面俱到。通过竞争性的制度,定期更换领导人,或许能够更好地触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推动政策的多元化与包容性。
然而,纵观全球民主国家,限制政府领导人任期的做法主要见于总统制国家,而内阁制国家则很少采取这一措施。这是因为总统制与内阁制在政府领导人的产生方式、权力结构及任期稳定性上存在显著差异。
总统制与内阁制的差异
在总统制国家,总统通常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直接对选民负责。总统与国会之间虽然存在制衡关系,但国会无法轻易罢免总统。即使总统所属政党在国会中不占多数,总统仍能完成其固定任期。因此,总统制国家限制总统任期的做法相对容易实施。
然而在内阁制国家,首相的产生方式与总统制截然不同。首相由国会议员推举产生,对国会负责。国会拥有倒阁权,一旦首相失去多数议员的支持,就必须下台。此外,首相有权建议解散国会,提前举行大选。因此,内阁制国家的首相任期并不固定,可能因政治局势的变化而缩短。
限制任期的两种方式及其影响
如果我国决定限制首相任期,首先需要确认的是,究竟是要限制首相的任期届数(如两届),还是限制其任期总年限(如10年)。这两种方式带来的政策效果截然不同。
如果限制首相只能担任两届,每届5年,那么首相可能不会在任期结束前解散国会。因为一旦提前解散国会,首相的任期总数可能少于10年,这对当权者不利。
如果限制首相的总任期为10年,那么首相仍可能在任期内随时解散国会。然而,这也会带来新的问题。例如,若某位首相在前两届任期中只担任了8年,而在第三届任期达到10年限制时,他是否必须辞职并解散国会?还是只需在党内或联盟内更换另一位议员担任首相?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政策设计时仔细考量。
他国经验
虽然目前很少有内阁制国家限制首相的任期,但南非和以色列的经验仍值得参考。
南非并非典型的内阁制国家,而是介于总统制与内阁制之间的混合体制。南非总统由国会议员从同侪中推举产生,但当选后不能兼任国会议员,且国会可以对总统提出不信任动议。南非总统的任期限制为两届,每届最长5年。
然而,如果是在未选举的情况下继任总统,则不算作一届。例如,现任总统Cyril Ramaphosa于2018年因前任总统提前辞职而接任,但是其任期计算是从2019年国会改选开始,这意味著他的总任期可能超过10年。
以色列则曾讨论过限制首相任期的提案,但最终未获通过。当时有论者指出,内阁制国家缺乏限制任期的先例,且尚无证据表明任期限制能够有效防止滥权行为。
任期限制并非解决滥权的唯一途径
从马来西亚的历史经验来看,限制首相任期未必能彻底解决滥权问题。例如,前首相纳吉在任期间虽未超过10年,却发生了多起重大弊案。而在南非,尽管总统有任期限制,但自1994年以来,总统职位长期由一党掌控,且近年来该国的民主表现有所下降。
因此,笔者认为,限制首相任期固然值得讨论,但这并非民主改革的重中之重。要构建良好的民主体制,马来西亚应更重视以下措施。
首先是限缩首相权力,让首相成为“内阁之首”而非“内阁之上”,避免首相掌握过多部门权力。
其次是强化横向监督机制,包含加强立法和司法独立,确保不同权力机构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权。
再来是加强公民社会与媒体监督,提升公民社会的参与度,保障媒体的言论自由,形成自下而上的监督力量。
如果能够实现这些改革,马来西亚或许无需硬性限制首相任期,也能有效防止滥权行为,推动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