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公权力的关系应该可说是多元的,不一定是良性,也可能是恶性。再说是良是恶,还得看是从谁的角度、什么立场出发。比如某些社会的公权力其实对宗教并非“友善”,而是防备、监督、管制甚严,不容许任何宗教组织或个人稍微对公民施加一丁点的“逼迫”,例如强制学习教义、遵守教规、服从教权、贡献教会等。

不过,如此公权力虽常被宗教方视为“不友善”,甚至“敌对”,但对于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者来说,却是应当的,乃至是对公民非常“友善”的,因其保障了公民免于受到宗教势力的威逼和干扰。乃至,或许对某些宗教人士来说,宗教的确原本就不该涉及强迫,所以透过公权力制止宗教组织和个人对他人施加硬性干预,方符合宗教之本质与本怀。

当然,从不少宗教保守、极端、专制主义者的角度和立场来论,公权力不仅不该限制宗教组织和个人,反而应由其人来参与把控才对,如此方能确保宗教的信念、理念、目的、价值等能够透过公共机关来充分实现,引领公民朝向更“正确”及“美好”的未来。惟吊诡的是:这些宗教保守、极端、专制主义者对于其他宗教却往往极不友善,常会歧视之,有些甚至直接打压之。

显然,一个社会如何定义、定位、定向、建构宗教与公权力的关系,有视于人们对宗教和公民的理解。有些社会直接认定和规定公民必须信教,而且要认真的信,那么很可能就会让宗教介入,甚至操控公权力的设计及运作,包括惩处不信教或信教不够认真的公民。换言之,如此社会或会容许、保障公民各种权利,唯独宗教信仰并非权利,而是不可推卸乃至轻忽的责任。

另一些社会则视宗教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生活选项之一,并非其务必信仰和遵从的对象。因而,公权力必须与宗教利益作清楚切割,其首要保护的是公民在与宗教相关的事务上的选择自由,而非任何宗教的地位、权威、实力等,包括经济、人力资源、颜面、影响力、普及性之类。一般上,如此社会的公权力也会关照宗教组织或个人的需求,但绝不会以牺牲公民的权利为代价。

毋庸置疑,在前一种社会,从正面的角度来看,公权力乃宗教的“帮手”,但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则成了“打手”。至于后一种社会,感觉上公权力已与宗教“分手”,保持距离,严守中立态度,甚至还在必要时扯宗教的后腿,或至少泼其冷水——不容其逾越红线,侵扰民权。惟这不表示公权力不会关注宗教界的权益,包括替其寻求正义。

宗教专制

实质上,前一种社会是有宗教专制倾向的,但只要大多数人觉得可行,乃至甘之如饴,大体上就不会有争议和改变,即使有少数人颇为深受其害,恐怕也无可奈何。至于后一种社会,有时候公权力如何釐定及平等对待教界利益和公民权益,也会有争议性,如说教界可以干预民众使用原本无需官方认证或授权的宗教象征吗?

总之,宗教专制社会似乎较干脆俐落,凡与宗教相关事务皆有绝对权威敲定,无须纷扰,不依不行。政教分离社会则较多得经公民社会的积极探索、商讨,乃至磨合,以求不违背普世伦理,尤其侵害基本人权。显然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诚不能因一二简单个案就生掰硬扯、等量齐观也。

郑庭河

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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