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可婷本周获上诉庭无罪开释。这已经是第三审,也就是说,控方已经不能再上诉。年纪轻轻的她,可以摆脱大部分刑事司法的纠缠,重新生活了。但是,心灵上的折磨,可能会伴随她一世。祝愿她平安,幸福。

在审讯时,刑事程序分成“表面罪名”和“辩护”两个环节。年前在柔佛推事庭的审讯,一开始是表面罪名不成立,后来控方上诉至高庭,高庭推翻推事庭的判决,宣判表罪成立,让沈可婷到回推事庭进行辩护。推事官还是判于无罪。

这个时候,普遍上网民的舆论是因种族而异。华裔一面倒倾向沈可婷,而一大部分巫裔则是认为沈氏应该负起一些刑事责任。所以社交媒体的舆论,因语言圈子而异。就连我在本身的国语脸书专页“Ulasan Apek Cina”为沈可婷进行“社媒辩护”,还是召来了一片骂声。

可控方再次上诉至高庭,高庭完全驳回推事庭的判决而宣判她疏忽驾驶导致8位“蚊型脚车”身亡,入狱6年。

这项判决,网民的舆论瞬间调换位置。华裔一面倒为沈氏纷纷不平。但巫裔为此喝彩的已经大大减少。

上诉庭的判决,除了大法官们,上诉律师郑宝德的上诉状,是沈氏胜诉的关键。郑宝德律师是非常资深的刑事辩护和上诉律师。就连我每次上庭前几日,都还会复习郑宝德律师关于刑事辩护的著作。

控状含糊其辞

胜诉的主要的理由,是郑律师成功的说服上诉庭,控方没有清楚列明控状,既是“疏忽驾驶/kelalaian”还是“鲁莽驾驶/melulu” 。这叫著“控状缺陷”,导致辩护方不知是要以“鲁莽”还是“疏忽”导致死亡进行辩护,而令到司法不公。

“疏忽驾驶”可以是打瞌睡,“鲁莽驾驶”可以是超速。致死的话,两者是不同的刑事行为。含糊其辞的控状,辩方不知应该为“鲁莽”还是“疏忽”辩护,因而产生了不公。

第二个司法理由,是上诉庭指出高庭法官误判。刑事法,要求法官行使“最高裁量权/maximum evaluation”。上诉庭指出,高庭法官只关注司机,而罔顾了全部情况,如可否避免撞上蚊型脚车?反之,推事官则行使了最高裁量权,裁量了30多脚车迎面而来,无可避免。这,才是正确的。

就因如此,很多巫裔网民开始理解,纵使完全合理驾驶,也是无法避免的撞上蚊型脚车。加上很多分享自己本身经验的司机,说明蚊型脚车的可怕之处,逐渐开始发酵,因而转向认为错不在于沈氏,而是“蚊型脚车”。

还有一些比较理性的穆斯林,以宗教需要公平为基准,要求同胞们不可以因沈氏是华裔而敌对。要抛开种族,而就事论事,理性看待每一件事。

戴子豪

律师兼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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