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总检察长依德鲁斯哈伦9月初有关首相毋须面对不信任动议考验的声明,再度闹出新一轮宪政波澜,依德鲁斯故而成为朝野众矢之的,不过他这些措辞究竟有无依据,就让我们来探讨一番。

依德鲁斯的弟弟即现任国会下议院议长、前选委会主席阿兹哈,两兄弟在慕尤丁甫任相时受委重任迄今。碰巧的是,两兄弟都被指偏袒国盟政府,以及不信任动议案而闻名。阿兹哈在去年10月的国会议程中,即被批评本末倒置,将不信任动议置于议案后端而备受谴责。

依德鲁斯的依例是《联邦宪法》第40(2)a和第43(2)a 条文作对应和同读,以证明国家元首陛下有权委任最多国会议员所支持的议员担任首相,所以一旦陛下已委任新首相,并已宣誓就职,就合乎《联邦宪法》条例和程序,毋须再质疑首相的合法性或针对此提出不信任动议。

依德鲁斯并非首次援引此条文发表声明,今年6月再度爆发宪政危机之时,已多次发表类似的“护宪”言论。首先是国家皇宫发表谕令,希望国会能迅速召开,依德里斯认为国家元首除听取内阁建议外并无其他权力,惹来朝野批评其侮辱君王。

在巫统宣布将撤回对慕尤丁的支持时,依德鲁斯却又援引在宪法43(2)(a)条文下,否定当时有任何实据,证明慕尤丁不获国会下议院的多数支持,再被指是偏袒一方。在那个时间点上,依德里斯的声明也未必全错,本国奉行君主立宪制度,除非宪法所规定陛下能行使的职责,否则须依照内阁建议行事;而当时也并无实际证明慕尤丁失去大多数信任。希盟屡次称依德鲁斯欺君犯上,却也不甚正确,只是这次他却倒了个栽葱。

首相须面对国会检验

《宪法》第40(2)a和第43(2)a条文实也不抵触,国家元首陛下有权任命获大多数议员支持者为首相没错,但问题仍旧在于我国同时也是议会民主制国家,若谙通《宪法》便可知晓,除了陛下的职责和任命以外,“国会”才是最大的权力机关,不仅内阁须对国会负责,首相也须获下议院的大多数议员信任才得以领导,否则必须辞职和必要时解散国会。

现任首相沙比里的支持,皆来自国盟政府的多数议员,即获得222国会议席的114席过半支持,勉强保住了国盟政府的执政权;而国家元首陛下也依此多数,将沙比里任命为相。但这并不代表在国会召开之时提呈不信任动议,即是质疑合法性或不尊重王权,相反依德鲁斯的声明,无疑形同违反议会制度与冒犯民意。

因此,唯有通过国会下议院的程序,才是真正贯彻多数决信任与合法基础,道理就这么简单。国会下议院有权提出不信任动议,这或许须必要时而有所局限,但起码在当下情形而言,基本将无从阻扰,更何况质疑?

依德鲁斯的依据和解释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奈何本国同采普通法体系之故,也并非全无瑕疵,以致各方为了达致各自的政治议程,而利于借《宪法》大作文章,如挑起王权与议会矛盾于目前最为明显。议会主权原则若因此而产生松动和损害,对我国而言则百害而无一利,各权力机构切勿玩火自焚,肆意动摇和典当国本。

陈海德

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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