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或许认为,一个人在行动管制令(MCO)期间如果身体健康并且还有工作,那么这个人就算很幸运。因为长期生活在 新冠肺炎 瘟疫和 MCO 的负面影响的冲击之下——中小企业的倒闭、失业人数的上升、工时缩短以及工作场所劳力限制等,仍能够维持或谋求到工作是可喜的一件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工作等于收入是再天经地义不过的事。提供的服务或付出的劳力,当然可换取合理的工资作为回报。即使雇方违约,仍可透过法律途径来伸张正义。但是如果你是一名移工,无论是否持有有效的工作准证,实际情况就未必如此乐观。

去年11月,马来西亚大学马来西亚与国际研究所研究员安迪卡华合(Andika Wahab)博士在针对我国移民工人在疫情期间处境的一项调查中,摘录了一名来自印尼无证移工如此的实况报告:

“我的前雇主是一名棕油承包商,与棕油公司签订合同,负责在大型种植园进行收割、装卸收成和喷洒杀虫剂等工作。在 MCO期间,种植园仍在运营,以满足棕油厂的需求。所以,我抓住了工作的机会。我的前雇主承诺在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我的工资,但自2020年1月以来他一直没有这样做。从2015年开始,我为我的前雇主工作了将近5年。我信任他,没想到他会欺骗我”

六个月下来,他平白无故地付出没有回酬的劳力。

另一位78岁的乌米努法蒂哈(Umi Nurfatihah)的经历则更为悲惨凄凉。她为前雇主做家庭佣工整整14年,每月区区600令吉薪水承诺落空,她始终未收到一分钱。去年2月,Umi 因绝望自杀未遂后,被妇女力量(Tenaganita)庇护所收留。

虽然该非政府组织尝试向劳工部门提出投诉和工资索赔,但基于乌米没有合法证件,因此案件不被劳工部处理。就这样,她被盗了10万800令吉。14年的劳力和人生,竟然一文不值。

移工剥削问题严重

事实是,马来西亚对移民工人的剥削比我们想像中更为严重:不合理解雇、蓄意拖欠工资、恶劣的居所条件、受迫工作、以及缺乏稳定的工作等。不仅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曾经一度不相信马来西亚可以提供移工足够的保障而禁止她们的国民前来,美国在今年6月也因为我国未能达到遏制人口贩运和强迫奴役的最低标准,而在年度人口贩运报告中将马来西亚降级至最低一级。

这不是因为我国缺乏相关法律或途径。我国防止剥削劳工及为劳工提供安全保障的相关法律包括了《雇佣法》(1955 年)、《劳资关系法》(1967)《1969 年雇员社会保障法》、《2020 年最低工资令》、《1966 年工人住房和设施最低标准法》等。另一方面,《2007 年反人口贩运和反走私移民法》旨在杜绝人口贩卖并防止劳工们沦为受害者。 

我国并非没有相关政策。自2010年起,政府共推出了三份反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书 (NAPTIP),横跨15年的长期计划。当第二份行动计划于 2016 年发布时,当时的副首相阿末扎希发誓要在 2020 年之前将我国的地位恢复到美国评估等级中的第一级。而今年3月,在我国发布了第三份NAPTIP不久后,却被降级了。

也不是因为我们的社会缺乏对政策的监督。多年来,多个组织如妇女力量、国际劳工组织、大马职工总会、人权委员会 等一直在持续监测局势并为移工提供协助。与此同时,社会中的一些智库也在努力制定改革建议。尽管如此,这些努力到底有多大成效转化为政府的政策改变则难以置评。

移工回避新冠检测 

当执法者执法时,移工往往成为被法律制裁的对象,而不是需要得到保护权利的受害者。自疫情在我国爆发开始,尽管卫生局总监在3月份公开允诺不逮捕前来求医的无证移工,移民局却在短短的两个月后,发动多次突击搜查行动,并将数以万计的移工囚禁在拘留中心或驱逐出境,并导致人数更为庞大的移工躲藏起来,回避参与我国保护公共健康可行的医疗措施──测试、治疗或接种疫苗。正如Wahab博士采访的另一位线人所阐述:

“即使是持有pas(即有效护照和工作准证)的工人也感到害怕。我很幸运,因为在我的住宅区进行两次突袭时我不在家。我在建筑工地工作。回家后,有朋友告诉我,警察随机逮捕了pendatang。”

我们或许应该扪心自问,难道这是我们所期盼的法律运作方式吗?执法的目的,难道是为了恶化弱势群体的困境,而不是保护他们的安全和权利?我们是否该为多达150万(或更多)无证移民工人无法获得有偿工作或医疗保健感到担忧?如果估计有150万或更多的无证移民工人因无法信任政府或公众,而避开医疗机构或疫苗接种中心,我们的国家抗疫措施能发挥效用吗?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的社会能够容忍,甚至允许残暴剥削移工的事故反复发生,这对我们所持的文化和道德价值观来说,又意味著什么?我们是否总是需要法律制裁,才能使我们不剥削他人?还是我们未能从道德教育中36个关键价值观里,找到标准答案?

确然,政府执行政策的方式对公众信任有重要影响。但我们社会对移工的态度和行为何尝不重要?当法鞭无法达至油棕园印尼工人偏僻的工作地点、或Umi隐蔽的住所时,这些受害者的权利、自由和尊严是否有所保障,取决于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无论处于何种情况或能力,能否对他人体现该有的关怀;在没有法律鞭策或他人的监视下,能否依然做出正确且人道的决定。

陈逸飞

前董总课程局职员、群议社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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