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强奸罪指被告违反成年人的意志、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在这种案件中,受害者是否“自愿”,是十分重要的抗辩理由。特殊强奸罪即非法性交罪,是指被告与未成年受害者非法性交,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是否再次被允许以“受害者自愿”作抗辩或轻判的理由呢?

若不允许,对被告似乎有些不公平,毕竟这是两厢情愿的事。但允许的话,被告也许会利用受害者心智发展有限与其性交,并在事发后以“受害者自愿”而逃避法律制裁。面对如此困境,虽然我国“法定强奸”的被告多数被定罪,但在惩戒上却往往引起法理与情理的巨大争议。

在法理上,与未成年少年性交居多都会被定罪,就算获签保守行其实也是被定罪的证明,而且这个定罪也将被永生记录在案。

一般上,法官可以根据受害者是否自愿、被告的年纪、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含有欺诈成分、是否和警方合作、甚至对其行为有没有任何忏悔给予合适的惩戒。

不过,在情理上,类似的犯罪一旦获得轻判,极可能影响往后类似案件的判决,使许多有心人得以脱罪或轻判。而且受害者可能身心健康因此得不到应有保护,社会风气也将日益腐化,这是社会上大多数人不愿意看到的结局。

简而易之,虽然身心发展正常的成年人在法理上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从情理角度说,成年人有性的自由权利,不等于可滥用这种权利。

最近我国两宗涉及法定强奸案的男子获轻判的裁决,引发社会舆论争议。

回归学校家庭教育

执业律师陈博雄宣称,情法确实难两全,案件的判决引起了律师们的众说纷纭,有者认为判决过于轻饶被告,有者却觉得合情合理。

“我的看法可能与部分律师的看法,较为不同,我认为上诉庭会有此判决,并非空穴来风。”

他认为,任何刑事案件要定罪必须要看其动机以及受害者的意愿,尤其是强奸罪的案件更是至关重要。

“特殊强奸罪中的未成年遭性侵案一般上都会被定罪,这是不容置疑的。不过法官会在判刑上细心聆听控辩双方的说辞,确定受害者与被告的关系、意愿与法定强奸的过程。”

陈博雄表示,目前有太多人不了解强奸的在法定上的诠释,而且在理智与公正的审讯上,法官必然是参考了所有的考量才定下刑罚。

“法官的权力与诠释才是案件的关键,此例一开,不一定所有的案件都会跟随其判决,在司法审讯的世界,也有推翻某宗案例的判决。”

他认为,司法的阻吓作用固然重要,但若要遏制不良歪风,至关紧要还是回归学校与家庭教育,而不是徒增法律的背负的责任。

现代人早熟 条文应修正

执业律师黄启斌认为,我国1967国家刑事法典并不合时宜,应该将16岁改为14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才属违法性交。

“现今的16岁少女,不再像1967年的16岁少女般无知幼稚,她们居多都拥有与判断能力,去自主自己的行为。”

黄启斌认为,除非这些未成年少女都在性交过程中并不自愿,这才能构成强奸罪。

黄启斌律师处理刑事案已经有12年的经验。他表示,我国的法律制度依然有所缺陷,所以有必要进行修正。

他续称,过去类似的案件早已在六七年前的莎阿南法庭,已有前车之鉴,当时的被告也在未成年受害者自愿性交的情况下,被判获签保守行。

“同样先例在过去已开,媒体当时也没有刻意挑出来进行讨论。”

黄启斌指出,在这个资讯发达、未成年少年在身心上都显得额外早熟,部分身心早熟的少女若要掩饰年龄,基本上都很难令人发现。

轻判冲击社会道德底线

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副部长拿督王赛芝表示,近期两宗涉及法定强奸未成年少女案的男子(保龄球州手诺阿菲扎及槟城电气工友蔡源嘉)获轻判掀起争议,此判决的理由可能造成混淆及社会不安,因此该部已致函首相署,要求会面表达民意及看法。

她指出,根据国家刑事法典第376条文为强奸罪,包括与16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成者最高可面对监禁20年及鞭笞10下。

“尤其是保龄球州手诺阿菲扎的例子,上诉庭的判决理由,竟然是因为他拥有光明的未来,这点太过牵强了。”

她表示,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有特殊的身份,而在犯法后获得轻判,毕竟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王赛芝认为,即便法官拥有权力从轻发落,但也必须考量因此所带来的社会成本,所造就的歪风盛行。

此外,青年及体育部副部长颜炳寿表示,个人行为与自主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上述两宗案件被告都必须小惩大戒,至少入狱一天以维护社会规范。

本身也是律师的他说,根据刑事法典294条文,法官拥有斟酌特别权决定刑罚的轻重,但是公众的担忧与社会道德的底线,依然需要顾及。

也是马华副总会长的颜炳寿会亲自会晤会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与大法官,以便反映民意。

“不过由于我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所以我们还是必须尊重司法独立,以免行政过于侵犯司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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