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两则报道中,看到两种不同人性的表现。

一则是保加利亚99岁的老乞丐,他数十年来,每天穿著缝补过的衣服和简陋皮鞋,拖著年迈体弱的身躯,从家中缓慢地步行约24公里,到首都索非亚市中心行乞,直至近日体力不支才改乘巴士。他把行乞的钱存下,全数捐予教会及孤儿院等慈善机构。他经常为孤儿付清生活账单,其中最慷慨的一次更捐出了8万2300令吉。有人曾问他为何要如此长期辛苦行乞?他说自己曾做过不少坏事,希望行乞弥补他以往犯的过错。行乞对他而言,是一种赎罪行为。

另一则,中国云南昆明黄女士和一名男子原是生意合伙人,因为拆伙的债务问题而对簿公堂。法院判男子须赔偿黄女士1万6000元人民币(约8500令吉)。男子为发泄对法院判决的不满,雇了6辆车,将17万个1角硬币运往法院支付赔款,使得法院不得不请银行职员帮忙清点硬币,浪费许多时间,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该名男子被法院要求写悔过书,才可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赎罪和泄愤,乃人在犯错后表现出两种迥然不同的行为。前者承认犯错造成他人的伤害,知错能改,不再重犯。保加利亚老人以行乞的赎罪行为弥补自己的过错,为的是寻求内心的平静和解脱,生命因而得有再生的机会,展现出人性的光辉。

后者的泄愤行为,彰显犯者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再次地做出以硬币教训他人的错误行径。至于他是否会写悔过书或在写的当儿觉悟前非,以拂去心灵的污垢?我们不得而知。

人性复杂多变,当然不只上述两种。但是,人性是可以改变的,人往往受后天环境的影响使得行为变坏,就如保加利亚老乞丐在青年时期的所作所为。笔者相信中国云南男子的恶行也是如此。问题是,人有良知良能,一个人也有能力做出向上向善的改变,正如老乞丐在晚年时的义行。因此,笔者相信云南男子会早日觉醒,知错能改,真心诚意向黄女士道歉,展现人性光明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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