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联,即伊斯兰党、人民公正党和民主行动党的政治联盟,在2008年3月8日仓促成形。自此之后,民联内的伊斯兰党一再提出修改联邦宪法以实行伊斯兰刑事法和主张成立伊斯兰神权国度。在2013年5月5日全国大选之后,伊斯兰党更变本加厉地主张在国会提出伊斯兰刑事法。这一举动乃是1992年间伊斯兰党提出伊斯兰神权国概念不成功后的死灰复燃。奉行宗教信仰自由已有57年之久的马来西亚国民必须谨慎看待,绝对不可掉以轻心。

联邦宪法承认及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联邦宪法第1章第3(1)条阐明伊斯兰教是马来西亚的官方宗教。然而,从独立至今,马来西亚国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权力,实践各宗教的膜拜仪式,不容置疑。这皆因为国民互相尊重,认同各种宗教信仰,共存互重的结晶。这有别于在世界另一端以神权为上的伊斯兰教神权国。

马来西亚是世俗国还是伊斯兰教神权国呢?民联的伊斯兰党,一次又一次尝试及提出修改联邦宪法以实现伊斯兰教刑事法和伊斯兰神权国,是绝对要不得的。它将蛀蚀联邦宪法根基和宗教信仰自由。

马来西亚的国度是依据在独立时由英国和我国的独立先贤(巫统,马华及印度国大党)所制定的联邦宪法为依归。再者,1956年民事法律(Civil Law Act 1956)的第3及第5条款清楚承认及引用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马来西亚法庭制度,即刑事和民事法庭所采用的法律以及法庭的最基本法则,即法律遵循先例法则(stare decisis or binding precedent)也是英国普通法(common law)。在Che Omarbin Che Sohv Public Prosecutor(1988)判决书内,当时的马来西亚最高法院裁决,联邦宪法第1章第3(1)条的伊斯兰教是和仪式与庆典有关,然而,治理马来西亚的法律是世俗法律。在马来西亚,掌管伊斯兰教法及伊斯兰教家庭法的伊斯兰教法庭,也是在联邦宪法第9章第121(1A)条款下成立的。

宪法制定三权鼎立

如果马来西亚已是伊斯兰教国,那么伊斯兰党也不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要在国会提议修改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来成立伊斯兰教国以及在吉兰丹州执行伊斯兰教刑事法了。

必须强调的是,联邦宪法是可以在国会被修改。然而,马来西亚的国会和伊朗国会是有分别的。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制定在政府内三权鼎立,即国会、内阁及法庭平等地位而互相制衡。在伊朗,在国会之上还有伊斯兰教长老会,它拥有终极否决权,包括否决该国国会决定的权力。

马来西亚国民,尤其是非伊斯兰教徒,是否要捍卫已奉行了57年的宗教信仰自由,全力确保联邦宪法的完整性,还是要选择放弃宗教信仰自由呢?当然,如果伊斯兰党在国会提出刑事法,那么,在马来西亚国会民主制度下,这还是要在国会内的人民代议士去决定。任何的结果,对于联邦宪法根基和宗教信仰自由,绝对是一项不必要的风险,挑战和威胁。伊斯兰教徒是不被允许反对伊斯兰教教义的。在马来西亚,民联内的伊斯兰党以及国阵内的巫统信奉伊斯兰教。同样的,民联的人民公正党以及火箭亦有信奉伊斯兰教者。这是马来西亚多元国民社会的事实及现实。

马来西亚是奉行国会民主制的国家,如果绝大多数国民或者绝大多数的国会人民代议士接受某一项建议,那就是国民的决定。民主制度里,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制度的定律。

已奉行了57年宗教信仰自由的马来西亚国民需不需要面对民联内的伊斯兰党所引发的修宪风险呢?只要伊斯兰党在国会提出修改联邦宪法以便成立伊斯兰神权国或者修改联邦法律在吉兰丹州执行伊斯兰教刑事法,那么,联邦宪法的根基以及其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宪法根基会逐渐被侵蚀。如果没有投机政客,马来西亚国民就不必面对类似的修宪风险。

侵蚀联邦宪法根基

那么,马来西亚国民便可以在没有任何修宪风险之下,继续享受已奉行了57年之久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而再巩固联邦宪法的根基。再想想,如果民联内的伊斯兰党成功修宪而实行伊斯兰教刑事法,那么,这就会成为日后投机政客的先例,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国会任意提出修宪,不顾有否侵蚀联邦宪法根基,只要可以达到其政治议程。那么,联邦宪法就一直会受到被任意修改的命运和阴影。

在1992年,伊斯兰党执政吉兰丹州政府时所制定的反跳槽法律,被当时的马来西亚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作废(Kelantan State Legilative Assembly v. Nordin Saleh)。同样的,在1992年,伊斯兰党也提出了震惊马来西亚多元国民社会的伊斯兰教国概念。1992年在政治上蠢蠢欲动的伊斯兰党,作出了以上违反、侵蚀联邦宪法根基的举动。不过,伊斯兰党在1995年马来西亚全国大选后沉静下来,一直到2008年。原因是伊斯兰党在1995年全国大选只赢取192个国会议席中的区区7个国会议席。

在2008年3月8日,民联从来没想到会攻破国阵在国会的2/3多数席。民联同时执政雪兰莪、槟城、吉兰丹、吉打及霹雳5州。除了吉打州,民联是以2/3多数席在其他3个州属执政州政府。在2013年5月5日,民联成功阻止国阵在国会重新赢得2/3多数席,而继续以超出2/3多数席执政槟城,雪兰莪和吉兰丹州政府。

另者,在2008年后,火箭明确知道,1992年吉兰丹反跳槽法律是违宪的,但还是在槟城州议会通过违宪的反跳槽法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不顾马来西亚国民依靠联邦宪法的根基和精神的重要性。

政治人物在其政治斗争中,不要投机。身为全国或州级政治领袖,不应该自私地只为个人或个别政党的利益,而罔顾国家、国民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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