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的出现让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内容创作者或俗称"网红",畅所欲言参与公共议题的表达与传播。相较于传统媒体的把关机制,社媒打破了资讯发布的门槛,人们不再完全依赖报章、电视或电台获取资讯,而是通过网红来理解世界。无可否认,部分网红确实为公众带来知识普及、专业分析,甚至推动商业发展。

基于社媒"奖励"越有争议越多流量的演算法,因此有部分网红的言论特意放大愤怒、制造对立、或将问题无限上纲,让社交媒体趋向两极分化,进而引起网红与网红之间或网红与网民之间的争执不休、谩骂诋毁、人身攻击,形成最糟糕的公共讨论方式。

随之而来的就是网红与网红之间或网红与网民之间展开一宗又一宗的诽谤诉讼。当事人一旦认为自身名誉受损,往往诉诸法律途径,动辄向对方索取数百万令吉的赔偿。

尽管有人天天高呼"言论自由",但我们必须明白,没有所谓的绝对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伴随著责任,发言者必须为本身的言论负责。造谣、诽谤、仇恨言论、散布假资讯等,均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更不能将"言论自由"当作免受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明确支持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但是也列明此项权利须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并可在必要时依法予以限制。此外,以德国为例,基于二战时期国家黑暗历史的深刻教训,该国严禁发表拥护纳粹的言论或为独裁统治辩解。

回到诽谤诉讼本身,自认名誉受损的网红或网民有权提起诽谤诉讼以维护本身的名誉。但诽谤诉讼的目的何在?是要对方道歉?撤回言论?澄清事实?还是告到对方倾家荡产?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曾出现高达一千万令吉的诽谤赔偿判决,创下历史纪录。然而,大马律师公会在2001年发表《诽谤法律对言论自由之影响》报告书中指出,不受限的名誉赔偿金额是不当且不健康的。

在今年卫生部前部长凯里起诉传教士的诽谤案中,上诉庭表示,诽谤赔偿的目的是补偿,而非获取不寻常利益,并直言过去法庭裁定数百万令吉赔偿金的高额时代已告结束,亦不打算重演历史。

当"流量"凌驾于"事实","情绪"取代"理性",社交媒体便不再是公共讨论的进步工具,而是撕裂社会的加速器。言论自由若缺乏责任的约束,最终侵蚀的,正是它自身赖以存在的公共信任基础。

 

本文观点,不代表《东方日报》立场

谢光量

毕业自马来亚大学统计学系,曾任隆雪华青团长,目前为隆雪华堂和林连玉基金的董事以及雪隆福建会馆青年团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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