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对抗行动党,我不惜辞去马六甲州行政议员官职!”,言犹在耳,犹如洪钟未歇,回音尚荡。彼时于巫青团全国代表大会上慷慨陈词,气势如虹,辞意决绝,俨然一副“壮士断腕”、不计得失之姿。岂料时移未久,不过数月光景,前言已成昨日黄花,所谓辞职之志,俨然不了了之,终归无疾而终。
阿克玛的所谓“辞官”,看似政治抉择,实则不过一出精心铺陈的“政治大戏”。当日台上,他声震屋瓦,为博满堂喝彩,确立独胆斗士之形象,不惜言辞铺张,气势凌人。然则话锋既出,覆水难收,言过其实,反致骑虎难下。辞官之声,彼时震耳欲聋,仿佛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而如今数月光景流转,却依旧风平浪静,头顶乌纱,仍然稳如泰山,未见丝毫动摇。
几经数月的进退维谷,反复折腾,一番“大龙凤”之后,局势方才尘埃落定。马六甲州首席部长,同时也是巫统马六甲州联委会主席的阿都拉勿,终于出面定调,郑重其事地“拒绝”了阿克玛的辞呈。此一“拒绝”,来得恰到好处,仿佛一纸成文,为这场拖沓多时的政治戏码,补上一个体面的句点。
从打工人的语境观之,在马来西亚的法律与职场惯例之中,辞职属个人权利,向来鲜有“上司得以拒绝”之说。依《1955年雇佣法》所载,雇员有权终止雇佣关系。换言之,递交上去的辞呈,性质上属于“通知”,而非“申请批准”。辞职,是告知离去,而非乞求允准。
当然,阿克玛所欲辞去者,乃州行政议员之职,其性质自与一般雇佣关系迥然有别,已非劳资契约所能涵盖,而属宪政与政治制度之范畴。然则,制度归制度,现实归现实。纵然行政议员由州元首任命,履职之前亦须宣誓就任,从形式上看,辞职需要被“接受”方告生效。然而,在政治实践之中,若行政议员去意已决,首长在现实上“可以不接纳”,但本质上很难强行留人。如此一来,甲州首长的“拒绝辞职”四字,听来铿锵,实则耐人咀嚼。
若阿克玛果真去意已决,有心辞职,冠冕堂皇的理由琳琅满目:或称健康欠安,以退为养;或言回归家庭,以尽人伦;甚或高举原则之旗,声称需腾出身段,以专心对抗民主行动党。诸般理由,俯拾即是,任君择取,皆可自圆其说。是以,倘若阿克玛当真志在去职,旁人纵有万般手段,亦难以挽留分毫。
然而观其来龙去脉,阿克玛此番“辞而不去”,究其原因,不过是当初话说太满,骑虎难下。巫青大会的掌声拍毕,便后悔莫及。行政议员的头衔太香、行政议员的椅子太暖,不想走了。于是乎,只得借势转圜,寻一台阶以自解其围,由巫统甲州主席“婉拒”以成全其体面。几番扭捏作态之后,顺势留任,既不失颜面,亦可保乌纱不坠。此等曲折,虽未明言,却已昭然若揭。
至此观之,“拒绝辞职”四字,与其说是上层的断然裁决,不如看作是一剂恰到好处的政治润滑剂。表面上,是甲州首长一锤定音,不允其去;实则不过顺势而为,为彼此铺陈出一条体面下台之路。辞职之举,既成阿克玛的姿态政治,那么甲首长的所谓“拒绝”,亦不过是配套完成的另一半政治折子戏,留与旁人细细品咂。
说到底,此番进退之间,不过是一场心照不宣的默契安排。一纸辞呈,不过是抛向空中的轻羽;一句“不准”,便是铺好的软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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