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兰丹州总警长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日前的言论引起社会热议。他建议检讨现有法律,使在所谓“你情我愿”的未成年性行为案件中,男女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而不只是由男方承担法律后果。
这个议题可从两个层面来看,其一是未成年少男与少女之间的性行为,其二是未成年少女与成年男子之间的性行为。
从技术层面而言,法律确实能起到警惕与威慑作用,遏制人民做出伤害社会及个人的行为,然而在涉及未成年者的性事时,除了祭出惩罚条款,更重要的是如何让未成年者真正了解性知识,懂得保护自己的身体。
我国的性教育趋向保守,就连大专生举办活动派发避孕套都被批评为鼓吹性开放。在家庭里,许多父母不会主动与孩子谈性;在学校里,教师多半只是停留在生理层面的教学。事实上,性教育应涵盖更深层的内容,包括两性平等、身体界限、建立健康关系等。
在缺乏性意识的情况下,无论是少男或少女,都有可能因无知而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因此,面对未成年者的性行为,当局更应著重辅导与教育,而非让他们直接承受法律指控。
倘若性行为涉及未成年少女与成年男子,即便女方看似心甘情愿,但双方无论在思想成熟度、地位与经济条件都明显不对等,当中可能掺杂诱拐、威胁、欺骗等因素,所以未成年者应被视为受害者,而不是与加害者一起承担责任。
其实,许多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侵案往往与熟人有关,比如家里长者、学校教师、网友等,他们利用未成年者的信任和无知满足自己的欲望,一旦法律修改为未成年者也要面对法律制裁,那恐怕会加剧未成年性侵问题,意图不轨者可能利用法律操控受害者,让她们因害怕惩罚而不敢求助。
成年人对儿童的性侵,本质上是强者对弱者的欺凌,会深深影响儿童的生理与心理健康,若造成怀孕,更迫使她们不仅承受身体的变化,也将改变她们的生活,让她们来不及长大就得承受拥有孩子的压力,而她们本身也还是需要被照顾的孩子。
法律的实施应该以保护未成年者为核心,而不是将他们推向更弱势的处境,方便成年人伤害他们。要求未成年者共同承担责任不是真正的法律平等,因为在这种关系里,双方从一开始就站在不对等的天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