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赛沙迪无罪,判决新闻一出,有人拍手叫好,有人咬牙切齿,但打官司的律师最该做的,是抢先读判决,而不是盲目跟风。

上诉庭判决写得清清楚楚:

“提款”这件事,并不等于“挪用”;不诚实的“用”才构成罪,而不是单纯的“提”。

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刑法的基本功新闻的报道。

赛沙迪的案子,很多人以为“把党钱转进自己户头”就等于滥权、洗钱、失信。

问题是,这笔钱有没有变成你买名表、还贷款、请客旅行的“私房钱”?有没有偷偷变成股票投资或家人的储蓄?

在本案里,赛沙迪确实把12万令吉党资金汇入自己的信托户头(ASB),这是控方用来指控他“挪用”和“洗黑钱”的关键点。

但上诉庭三司指出:

这笔钱后来用于政党运作;

没有证据显示他个人获益;

没有任何“隐匿”、“转移”、“改用途”的行为符合洗钱的要件;

整体行为虽然“模糊”,但不构成刑事上的“不诚实”与“非法收益”。

讲白一点:

不诚实使用才犯法。

暂时保管,但用在正途上,并不必然构成不法挪用。

上诉庭指出原审高庭最大的问题,是把“提款”与“挪用”画上等号,甚至要求赛沙迪进入自辩阶段。

这种“先假设你有罪,再看你怎么解释”的思维,在法治社会是危险的。

上诉庭这次狠狠地把逻辑拨正,讲明一个原则:

提款本身不是罪,除非你拿去干了见不得光的事。

这对全体政党、慈善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义款处理”都有深远影响。

很多人私底下问我:“我收了义款,也没有私吞啦,只是暂时先汇进自己户头。”

我的回答一向简单直白:

“你自己讲没有私吞,不等于没有。”

你讲“会拿来做正事”,检察官不信,人民也未必信。

赛沙迪案的判决,再一次提醒我们:

不是每一笔款项都能“过水不留痕”,不是每一位政治人物都能“提款无责”。

法律允许你提,但你要能交代怎么使用吗?

话说回来, 检察官会上诉吗?

会。因为这场战,除了法律,还有政治。联邦法院最终怎么判,我们拭目以待。但至少目前为止,赛沙迪已站上了“无罪推定”的高地,继续当他的国会议员,继续选他的未来。

最后,,我抛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你曾经为别人保管一笔钱吗?
你曾经用别人的钱“先顶著用”吗?
你有没有把大家信任的资源,用在大家不知道的地方?

如果你有,那你比赛沙迪更危险。

周本兴

执业律师/麻辣大状/令狐冲。著作:法庭恩仇录/我在黑帮的日子/要ubah也要跟Law走/马来西亚Law霸/情诗九九爱我久久/我的忧郁不是病/法庭揸Fit人。大马忧郁症关怀组长/讲师/法律顾问/人权律师/潜水诗人/创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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