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络流传一段视频,一女子司机,怒气冲冲在马路上鲁莽驾驶,不让路给另一辆车的男司机,并作出“中指”的举动,让人感觉难堪和难受。
随后,男司机报警,而交警也发出文告要寻找此女司机协助调查。
我们要思考的是:为什么竖中指被认为是一种侮辱或挑衅?
这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古希腊,中指被称为“κατάπυγον”(katapygon),是一种侮辱人的方式,象征男性生殖器,并带有性羞辱的意味。
古罗马时期,它被称为“digitus impudicus”(无耻之指),用于羞辱或挑衅他人。
中指竖起时,其形状象征男性生殖器,而其他手指弯曲则象征睾丸。这种手势通常表达“去你的”或更露骨的含义,带有明显的攻击性。
在许多文化中,这种手势被视为一种粗鲁、带有性羞辱或轻蔑意味的侮辱方式。当然这也包括在东方社会,而我国当然也认为中指是具侮辱性或挑衅行为。
那么,在我国,比中指的刑责有哪些法令管制?
其法律责任也取决于具体的情境和适用的法律。
一般来说,这种比“中指”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
1.侮辱或挑衅行为
《刑事法典》〔Penal Code〕第509条(意图侮辱人的手势或言语):
任何人如果出于侮辱他人贞操(modesty)的意图,发表言论、做出声音或手势,或展示物品,使受害者听到或看到,或者侵犯其隐私,可被判处最长五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如果比中指的行为带有侮辱性,可能会被判处最高5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2《微罪法令1955》〔Minor Offences Act 1955〕第14条(使用侮辱性或无礼行为):
任何人若使用猥亵、威胁、辱骂或侮辱性的言语,或以威胁性或侮辱性的方式行事,意图挑起或可能引发破坏治安的行为,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这意味著在公共场合比中指可能被视为侮辱性或挑衅行为,从而违反此条法律,面临罚款。
3 交通规则(如果在驾驶时比中指)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第42条(鲁莽或危险驾驶):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鲁莽驾驶,或以一种速度或方式驾驶,而在考虑所有情况(包括道路的性质、状况和大小,以及道路上已有或可能预期的交通量)后,被认为对公众构成危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处不超过五年的监禁,并处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且不超过1万5000令吉;若是第二次或之后的定罪,则可被判处不超过十年的监禁,并处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且不超过2万令吉。
(2) 法院应命令在被定罪者持有的任何驾驶执照上记录该定罪的详细信息。
(3) 任何人在本条款下被定罪后,将被吊销或禁止持有或获取驾驶执照,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若是第二次或之后的定罪,则被吊销或禁止持有或获取驾驶执照十年。
第43(粗心和不顾他人驾驶):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未能给予适当注意或未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给予合理考虑,即属犯罪。
一经定罪,可被处以不少于4000令吉且不超过1万令吉的罚款,并可被判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
如果在驾驶时比中指,并导致路怒或危险驾驶,一旦可能被罚款或吊销驾驶执照。
4.网络行为
《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不当使用网络或社交媒体)
如果在网上比中指,并伴随侮辱性言论,可能被判处最高1年监禁、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当然,前提是有人要报案该行为,并得到警方的调查和立案。至于会否被提控上庭则由副检察司决定;有罪无罪,则由法庭定夺。
简而言之,“比中指”在我国可能涉及刑事、交通及网络法律,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