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差不多每星期都会到法庭。在推事庭,地庭和高庭,审讯的案件由非法借出银行卡,到贩卖毒品;从罚款数百令吉到死刑,各种案件形形色色。刑事法典323条文,蓄意伤害他人案,在刑事辩护的语境,是很小的事。几年来,笔者一直在处理323条文下伤人案件,全部都是认罪减刑的委托。毕竟,若是初犯直接认罪,一般上只是罚款500-1000令吉。

这500-1000令吉的罚款,和很多其他罪行相比,实为九牛一毛。就拿陆路交通法45a条文(酒后驾驶),单单酒驾(不包括因酒驾造成他人伤害)的刑法,即使认罪,最低惩罚包括至少坐牢一天(视法庭而定,初犯可以申请“良好行为担保”代替坐牢),罚款最少1万令吉,以及吊销驾照两年。

当然,伤害他人罪,也有分轻重:刑事法典324,325,326条文,视受害者伤势,以及施害者有没有用武器等等,最低惩罚也相对较高。只是笔者要重申,在相对于多数其他的惩罚中,323条文罪行,是很小很小的罪行。

但是此案,却获得大量媒体和人民的关注。

事情很简单,且有多方角度视频录下。一位穆斯林老伯在连锁店质问一位华裔青年是否穆斯林,在对方否认后,要求其出示身份证,并掌掴他,说斋戒期间无论是谁都不应该吃东西。

这视频瞬间爆红,全马来西亚不分种族,一开始时都齐力攻击老伯,捍卫华裔青年。在报警后,政府也很迅速将老伯控上法庭。

一开始,法院暂时批准了DNAA(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释放但不等同无罪)申请,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1.控状存在缺陷,检方需要修改。因此,他们在早上申请DNAA,以便修正错误,并在下午重新提控被告。

2.被告最初认罪,但在求情时对案情和指控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认罪必须是无条件的,不能对事实提出争议。因此,推事拒绝了被告的认罪,并指示案件进入审讯程序。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因盗窃罪被起诉,并在法庭上认罪,但在求情时(即请求法院从轻判刑,例如较短的监禁期或较低的罚款)表示自己是真心认为该物品属于自己,那么推事会拒绝认罪申请,并指示案件进入审讯,以查明真相。

在这起案件中,上述两种情况均有发生。检方在早上申请DNAA,并获推事批准,这一决定是正确且必要的。随后,被告在下午被重新提控。但他改口选择不认罪。

这个案件,如果不是“马来”老伯,“华裔”青年,加上开斋,宗教,以及“霸道行为”等,或是两辆车主的纠纷引发掌掴,或是路边的争执引发掌掴,可能都不会闹得沸沸扬扬。掌掴事小,但是整个事件原由大:这个时候,法律就有矛盾了。

太过小的刑法,不足以平息众怒;太过大的刑法,则器满则倾。现在舆论的导向还是一面倒的倾向华裔青年,但是开始有穆斯林网民不满,为何华裔受害者,政府都很快行动,若是马来受害者,则要等待许久(笔者不认同这一点,但已有网民带头引导此风向)。

事实上,可以用于老伯的法律,不止是323条文蓄意伤人。他说的话,可能有煽动性质,可能有威胁成分,以及可能有触犯国民登记法的嫌疑。这些条文并在一起,纵使认罪,就不是罚款500令吉那么简单。但是,会不会令到风向反转?

宗教和种族极端化

马来西亚宗教和种族极端化,已经不再是政客能影响了。政客只是“顺从”民意而已。譬如,若巫青团长阿克玛不带动一些种族相关课题,那么网络的传教士,或者“自封学者”的网民,就会兴风作浪,带动风向。

这位老伯,可能就是受到极端化的影响,把错误的思想和观念强加他人身上,并以为为了宗教就可以胡作非为,不把法律当成一回事,殊不知这是亵渎的行为。

掌掴,是小事,但极端化的课题,是大事。切记,“极端”是双向相对的。在我们眼中的极端人物,在他们眼中,我们也是属于极端。我们总会认为自己操作合理,合情的那一方。现在,至少有“合法”能将“极端行为”分开。但有一天,“合法”意识已经模糊时,极端对碰,就是你的合情合理合法,对照他人的合情合理合法。

戴子豪

律师兼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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