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目前正接受反贪污委员会的调查,涉及其担任首相期间“大马一家”(Keluarga Malaysia)宣传合约的贪腐指控。

同时反贪会也查封了1亿7700万令吉的资产,冻结多达13个银行账户协助调查资产流向。

沙比里于2021年8月21日就任我国第九任首相,并在2022年11月24日卸任,任期共约15个月。短短15个月内,就衍生出“安全屋”藏匿了1亿7700万令吉资产案,平均起来每个月1180万令吉的“净收入”, 真是羡煞旁人!这也难怪许多人争著做官,不愧是“收财有道”。

此案被揭露正值斋戒月,活在水深火热的人民,往其粉丝页,调侃要求新年红包(duit raya), 导致其粉丝页关闭留言功能。

虽然第一次录取了口供后,他大病一场。后又有病假“加持”,医生作证,无法赴约,足见其“财多身子弱”,反贪局后续口供录取,等了个寂寞。

他第一次的口供到底说了什么,人民不知道。后续口供会说些什么,又有何进展?反正人民只能“我猜我猜我猜猜猜”。

他是否能以“政治献金”作为辩护理由,取决于我国的法律框架和证据,以及反贪污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一般来说,以下几个关键因素会影响案件的走向:

1.是否符合合法政治献金条件

合法来源:政治献金必须来自合法来源,不能涉及贪污、滥权或洗钱。

透明申报:如果资金没有正式申报,或以私人账户处理,可能被视为贪污而非政治献金。

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政治献金通常用于竞选或党务,若用于个人用途,则可能构成滥用。

沙比里于2025年2月10日根据《反贪会法令》第36(1)条文提交财产申报。反贪会预计会在问话中进一步查问其财产相关事宜。

2.反贪法令是否适用

马来西亚《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MACC Act 2009)相关条文阐明如下:

A. 第16条:贿赂罪(Gratification Offences)

任何人若以贿赂方式影响公职人员的决定,即属犯罪。

* 包括直接或间接提供、索取、接受或承诺贿赂,无论是金钱、礼物、服务还是其他形式的利益。

* 最高刑罚: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贿赂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取较高者)。

B. 第17条:滥权(Abuse of Position)

公职人员或机构负责人,若滥用职权获取自身或他人利益,即属犯罪。

* 涉及政府合约、采购、拨款、政策决策等。

* 最高刑罚:与第16条相同,最高20年监禁加罚款。

C. 第23条:政府官员滥权(Use of Office for Gratification)

任何公职人员,若利用职位批准或授予任何利益(如合约、资金),即属犯罪。

* 适用于部长、官员、政府机构负责人等。

* 若资金来源被证明是“政治献金”但未申报,仍可能违反此条文。

* 最高刑罚:20年监禁加罚款。

D. 第50条:贪污推定(Presumption of Corruption)

若官员或政客无法解释资金来源,则推定其涉及贪污。

* 嫌疑人须证明资金来源合法(如政治献金的记录、捐款者身份等)。

* 不需要检方直接证明对方收贿,只要合理推定,即可定罪。

一言以蔽之,它禁止任何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即使资金被标记为政治献金,若调查显示它涉及权钱交易、利益交换或洗钱,依斯迈·沙比里仍可能被控。

3. 过往案例的影响

我国已有多起政客因“政治献金”被调查的案件。例如:前首相纳吉曾以“政治献金”辩护,但最终在SRC案中被判有罪,还有慕尤丁曾因“政府合约换取献金”被控,但部分指控最终撤销。案件还未尘埃落定,静观其变!

如果反贪会能证明资金涉及利益交换、滥权或未申报,依斯迈沙比里难以以“政治献金”脱罪。

但假如能提供透明账目,证明资金来源正当、符合政治捐款规则,理论上可以作为辩护点之一。不过,最终结果仍取决于调查进展和法庭裁决。

周本兴

执业律师/麻辣大状/令狐冲。著作:法庭恩仇录/我在黑帮的日子/要ubah也要跟Law走/马来西亚Law霸/情诗九九爱我久久/我的忧郁不是病/法庭揸Fit人。大马忧郁症关怀组长/讲师/法律顾问/人权律师/潜水诗人/创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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