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人偏前现代的思维中,人人都有权关怀、质疑、审查和衡量他人的信仰,尤其那些被认定为更加“正确”、“正义”或“圣洁”的宗教权威。于是乎,由有关权威来制定某种宗教行为指南或指标,甚至配上相应的赏罚机制,也自是理所当然的。甭说,通过设计和操控如此指南及指标,更有助于权威的实质化、普及化、技术化。

实质上,从这些人士的立场和角度来论,宗教不是交由个人去实践的,而是由“超人”的组织和制度去“无差别”地实施、统辖的,个人最正当的做法就是交付身心,被动地追随组织、服从制度,别相信自己有认知、判断和把控自我的权力及能力。唯有如此抛弃个体、投入集体,才能成就一个美好、正义、大同的理想社会,纵使这肯定不无代价,但反正“有舍才有得”嘛!

坦白说,只要没犯法和违背社会伦理,如此形同专制的前现代式“超人宗教”,也不是不能被包容乃至尊重其存在的。不论从法律上或道义上,任何已成熟的个人若自愿加入之,他人也无权干涉。不过——尤其针对未成年者——现代社会之有关当局确实有必要依法确保其信众仍有选择“多元”或“退场”的权力及能力。换言之,就算是在如此专制、封闭的特殊宗教系统和语境中,个人的人权和公民权还是必须被政府时刻关注及保护的。

当然,事实上也不是没有一些所谓现代政府,不仅对此职责无概念、无意识、无担当、无作为,甚至还袖手旁观或助纣为虐,闹出一箩箩“改教占儿女”、“不许放弃信教”、“神秘失踪”、“送去信仰改造营”等之类的丑闻,视宗教专制受害者之人权和公民权为无物。如此现象只能说明现代化毕竟是渐进、积累、有机的,总有些社会在这一点上“还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在相对现代化的社会,宗教的功能和权威往往会被其他社会制度并驾齐驱,甚至最终取而代之,此即所谓世俗化。这其实不一定尽是好事,毕竟宗教蕴含著丰富的人类文明遗产,始终值得好好对待,应与之保持紧密的联系和互动。惟世俗化确实多少能够消解前现代式之宗教权威过度发达、激进的集体主义,乃至专制倾向,有助于保障及促进人权。

总之,现代的宗教应当走向更个体主义化,即承认并相信个人的自由和自主权及能力,给予其体验和实践宗教的主体性,无谓硬性指南或禁令。虽说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毕竟还是集体行为构成的,无所谓“个人宗教”,但如此集体再也不该沦为某种专制权威单方面挥舞其主观知见和意愿,任其随意拿捏、形塑的无声、无力的“泥巴”了。


 

郑庭河

南京大学哲学宗教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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