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再次受邀参与伊斯兰党雪州的论坛。这次,除了分享华社对伊党的负面见解以外,也分享了有关于近期联邦法院受理女律师聂依琳的请愿书,将吉兰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中,与联邦宪法16个重叠条文取消的案件,并以律师身份给予意见。

我告知几位包括国会议员和州议员的出席者,这个课题与宗教没有实际关系,法律也很明确。这是一个政治课题。

首先,伊党近来除了其支持者俱乐部以外,也频频邀请各界人士,来闭门会谈,以让各方直接将不满之处一一直接告知。今年一月份至今,我受邀了三次。与我同台的有行动党领袖,兴都教教士,基督教非政府组织代表,国际团体代表等等。伊党代表们是否会应著我们的想法和建议改变政党理念,我不清楚,但至少我很欣慰的是,整个伊党,还是有一部分领袖愿意聆听非穆斯林的建议,并且非常用心。

这次闭门会谈,我建议伊党,与其将“伊斯兰化”来美化伊斯兰,不如改成“强化经济,数学,科学,科技等”来美化伊斯兰更为合适。第二,我提及,要了解非穆斯林尤其是华社,则不能以“宗教”来判断华裔的思维。华裔有佛教,道教,基督教,无神论不等,在这些宗教内,又有虔诚和不虔诚。若要了解华裔思维,则是以“教育、经济、文化”来观看。毕竟,再穷不能穷教育,一语双关,“教育”是“教育”,“穷”是“经济”。

接著我在被主持人提问关于聂依琳的司法事件,伊斯兰刑事法和355法案。

马来西亚是君主立宪的国家。宪法至上,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宪。这次聂依琳提呈的课题,则是州议会制定的法律到底有没有违宪的技术课题,完全不是伊斯兰法和世俗法之争的课题。

联邦宪法阐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限。刑事法归中央,而宗教事务归州政府。夹在中间的宗教刑事法,则是以《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俗称355法令”)来厘清其中的关系。

州议会可以制定伊斯兰刑事法令,但是必需遵守这些条件:监禁不超过3年,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鞭笞不超过6鞭,只能用于穆斯林,不能与国家刑事法重叠。

而吉兰丹2019(1)伊斯兰刑事法典,则有16条罪是与国家刑事法重叠的。其中包括谋杀,奸尸,假证供,鸡奸等等。这些重叠的罪名,则在聂依琳案件中,由联邦法院取消了。

我向伊党的领导解释,不是因为有“伊斯兰法”字眼,则就是唯一代表伊斯兰的法律。谋杀,假证供,鸡奸等,都是属于国家刑事法典管辖范围,而且不止用于穆斯林,而是任何一位触犯其法律的人们,就连外国人士也不例外。

违宪课题

因此,反对联邦法院判决的示威活动、情愿等等,都是政治倾向手段,以团结政府和法庭不尊重伊斯兰法为政治课题。这是具有误导的,因为这完全是宪法,违宪或法律等技术性课题。

谈及修订355法令时, 这是一个将伊斯兰法庭刑罚权限提高的法案,即是3年监禁提升至10年,罚款提升至10万,和鞭笞提升至80鞭。

我则认为,只要遵照著宪法,不与国家刑事法重叠,不用于非穆斯林,修订355法令是没什么大问题。毕竟,不牵涉非穆斯林,是穆斯林的自家事。这一点,有必要向非穆斯林澄清。

修订355法令不会牵涉非穆斯林,也包括非穆斯林的受害者。任何涉及非穆斯林,国家刑事法已经涵盖,从偷,抢,奸,杀,贪污,腐败,滥权,假证供,假文件,诽谤等等。若有重叠则以国家刑事法为重。

譬如,饮酒没有违反刑事法,所以穆斯林若饮酒被伊斯兰法庭判刑,还真的是与非穆斯林没什么关系。但是饮酒或酒驾后伤人,则违反刑事法典,陆路交通法令等国家刑事法,伊斯兰法庭则没有权限。

此论坛后,伊党有领袖呼吁不要对聂依琳进行恐吓。期望是因为我与其他论坛嘉宾小小的建议所带来的正面效应。若不是,则期望伊党能慎重考虑我们的意见。

戴子豪

律师兼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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