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8日讯)台湾屏东一名男子育有3名女儿,惟他却在女儿就读国小时就对她们伸出狼爪,除了抚摸胸部及下体之外,还有强制性交等行为。法官依照频率估算男子在7年内对三名女儿性侵猥亵次数高达175次,合计重判他663年9个月有期徒刑。
台媒报导,判决书指出,男子在长女国小五、六年级时,以平均每月2次抚摸她的胸部,实施非礼。检察官问女童“父亲说五、六年级每个月大约会摸你胸部2次,1年总共24次,是否如此?”女童说应该是。
另一名女儿也说,父亲从国小三年级开始就开始摸自己的胸部。
法官统计,男子对三名女儿都下手强制猥亵,还对大女儿强制性交5次,总计对三名女儿共犯罪175次,他原本身为父亲,应该要恪尽父职、爱护子女,竟悖逆人伦、反于纲常,罔顾其等人格之健全发展及心灵感受,利用其等基于亲情之信赖,而长期对三名女儿性侵猥亵,应予严惩。
法官说,性犯罪本属极难修复被害人损害之犯罪类型,纵使父亲事后承认犯罪或愿以金钱赔偿,亦难完全修复三名女儿所承受之创伤,被害人往往长期笼罩在受害阴影中而饱尝苦痛,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至深且钜;再衡量男子没有和三名女儿达成调解、和解或赔偿其等损害,犯罪所生损害未获填补,决定对男子判处重刑。
男子对长女的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强制猥亵罪部分每次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次女及三女儿前4次强制猥亵罪部分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最后2次男子用下体磨蹭小女儿下体,加重徒刑,分别判处3年10个月、3年11个月。他对长女犯了5次强制性交罪和163次的强制猥亵罪,对次女犯1次强制猥亵罪;对小女儿犯6次强制猥亵罪,全部共175罪,合计共判处663年9个月徒刑,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