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日讯)香港跨性别人士入禀法院,质疑《公厕(行为及举止)规例》有关男女分隔的规定违宪,高等法院周三判入禀人胜诉,相关条文无效,要求政府在一年内将相关行为除罪
综合香港电台和《星岛日报》报导,本案主要争议《公厕规例》第7条及第10条。第7条规定,任何男性不得进入女性使用的公厕,只有年龄在5岁以下并由一名女性亲属或护士陪同的男童可以进入女厕,反之亦然;第10条指,违反第7条的人士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港元(约1076令吉)。
入禀人K是由女变男的跨性别人士,正轮候接受性别重置手术。K自早年起自觉为男性,2017年确诊性别焦虑症并接受治疗,入禀时正进行“现实生活体验”,体验男性日常生活,并获发俗称“厕所纸”的性别认同信,证明其可于社会中被视为男性,使用特定设施,包括公厕。
K入禀质疑上述条文违宪,违反了《基本法》第25条,以及《香港人权法》第1(1)、14和22条,当中指人人平等,权利不分性别及私生活受保障等,认为有性别焦虑症而未完成性别重置手术,且有医学需要进行“现实生活体验”者,有权使用跨性别后相应公厕。
法官高浩文周三的判词表示,相关规例以出生时的生物学性别为界线,对私隐及平等权利构成不相称及不必要的干涉,违反《基本法》第25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人权法》下“享受权利不分区别”等条文,裁定入禀人胜诉,推翻《公厕规例》第7及第10条,但暂缓12个月实施,以便政府采取措施处理。
判词提到去年2月的一宗案件,终审法院当时裁定,入境处要求跨性别人士须完成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才能更改身分证性别的政策违宪。
判词指,K的案件须考虑“Q先生”及谢浩霖终审案判决,该案中2人的出生性别为女性,成长时均有性别认同障碍,2人多年来虽已接受荷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认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性别重置手术。2人医学上获认可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更改身分证性别为男性遭拒,提司法复核上诉至终审法院终胜诉,终院裁定处方政策违宪,侵犯了2人私生活权利,裁定政策无效。
判词称,终院裁决后,政府实际上已经让步,不再死守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作界线,亦即是政府接受本案涉案规例违宪,不再坚持任何人必须依其出生时的生理性别使用公厕,亦不要求跨性别人士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后才能更改身份证性别以使用公厕。
判词指,馀下争议仅馀涉事各方如何济助——单纯裁定上述规例违宪,还是按K的立场权利来诠释条例以作补救。